Common use of 履約保證 Clause in Contracts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 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 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 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 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 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 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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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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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15.1 履約保證期間 15.2 履約保證數額 15.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以現金匯款至甲方保管金專戶,戶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保管款」,帳號:16224303900000,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0000000)」,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無記名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作為履約保證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5.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15.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10 日前,提供更新之履約保證。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更新之履約保證為止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5.5.1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將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押提後予以扣抵;扣抵後,乙方應立即補足該履約保證差額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15.5.2 甲方依本契約第 7.1 條約定交付予乙方之營運資產設施設備,甲方如認為有致生公共安全之虞,經通知乙方限期處理,乙方未依限處理完成者,甲方得逕行予以處理,並有權依前項約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5.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5.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於 2 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但如有待解決之事項者,甲方得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 解決後始予發還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5.6.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返還及移轉完成後,且無履約保證應被扣抵情事,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 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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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營運移轉契約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9.1 履約保證金額 9.2 履約保證期間 9.3 履約保證之方式 9.3.1 繳付方式 履約保證得以匯款、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9.3.2 繳納格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 以匯款繳納者,由申請人逕向執行機關出納單位繳納,並取得收據,或向執行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銀行及分行名稱:0000000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保管金專戶,帳號:93019102701057)匯款繳納,並取得匯款收據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為受款人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12.3 9.3.3 乙方每次所繳交之履約保證有效期間,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 2 年以上之效期,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 履約保證或所剩餘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9.3.4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9.4 履約保證之修改 9.5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9.6 履約保證金之解除與返還 9.6.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營運開始日起屆滿 1 年時,乙方得請求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半數。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書面申請後 45 日內無息返還乙方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9.6.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許可年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應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 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9.7 履約保證方式或金融機構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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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13.1 履約保證金內容及額度 13.1.1 本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 20 萬元12.2 13.1.2 履約保證金如有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3.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3.2.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13.2.2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郵政匯票、保付支票、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繳納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3.2.3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許可年限屆滿之日起算 6個月止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13.2.4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3.2.5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3.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3.1 條之規定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3.4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13.5 履約保證金之解除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13.5.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且乙方已依本契約完成營運資產移轉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押提情事及其他爭議事項者,甲方應解除全部或按終止部分比例計算之履約保證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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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定額權利金總額之10%(新臺幣○○○○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在履約期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後1個月內無息返還12.4 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6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11.7 履約保證之解除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11.7.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營運期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11.7.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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