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公式如下:履約保證金以投標計畫書規劃之總裝置容 量OO 峰瓩(kWp)乘以新臺幣 4,000 元計算。【即每一峰瓩(kWp)裝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 4,000 元整】。本租賃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O,OOO 萬元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甲方經營資產移轉至甲方接管完成日止。
履約保證金. (一)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組別、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第一期程全區之廠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 臺幣 50 萬元,第二期程單區之廠商(最多限報 5 區,不論投報 1 區、2區、3 區、4 區或 5 區)應繳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臺幣 5 萬元。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廠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 15.1 履約保證金額度
15.2 履約保證金繳付方式
15.3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間及更新
15.3.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日且完成所有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 個月止。
15.3.2 如以銀行開具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得分期開立,每期之有效期限至少應為 2 年 (惟於辦理展延有效期限時,距離契約期間屆滿日已不足 1 年 6 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至少為剩餘之契約期間及乙方完成所有資產移轉及返還後加 6 個月),並於每期有效保證期屆滿 30 日前完成更新,若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更新,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
15.3.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金融機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
15.3.4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應記載甲方為受益人或被保證人。
15.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沒收與補足
15.4.1 若乙方有本契約所定之乙方違約情事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先從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費用中扣抵,如有不足,得逕予押提履約保證金。 惟於甲方押提部分履約保證金後,致該履約保證金額度已低於本契約要求之額度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未於該期間內繳納足額履約保證金者,每逾 1 日,甲方得處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該期間之次日起 20 日內仍未繳足履約保證金者,甲方得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15.4.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若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額度範圍內,先從甲方應給付給乙方之費用中扣抵,如有不足,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5.5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5.6.1 於乙方投資達承諾投資金額且完成修建工作後營運滿 1 年時,如無應押提履約保證金情事,且已補足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金額度,甲方應解除乙方 30%之履約保證責任,無息返還 30%之履約保證金。
15.6.2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且完成所有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 個月,如無應押提履約保證金情事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甲方應解除乙方全部履約保證責任,無息返還剩餘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一、 廠商應依據投標須知(詳如附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共計 新臺幣 元整。
履約保證金. 6.1 履約保證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期限,應自簽約之日起持續至本契約屆滿或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及移轉後六個月為止。
6.2 履約保證金之提供
6.2.1 乙方最遲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預估經營期間(6 年)繳交定額權利金與經營權利金合計之 10%之履約保證金,以確保本契約之履行。
6.2.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40,000 元整予甲方,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且經甲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甲方得逕行取消乙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履約保證金. □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