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履約保證 Clause in Contracts

履約保證. 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 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 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 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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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 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乙方應提供定額權利金總額之10%(新臺幣○○○○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 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 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在履約期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後1個月內無息返還。 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 11.7 履約保證之解除 11.7.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營運期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1.7.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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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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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13.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13.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3.2.1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日前 5 日之前繳付新臺幣 1,00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作為對本案裝修及營運期間一切契約責任履行之保證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13.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13.3 履約保證金之繳付方式及限制 13.3.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金管會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詳附件 6 至附件 8)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納(到期前可經甲方書面同意換單)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13.3.2 如以金管會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 2 年以上之有效期限。如乙方辦理順延有效期限,契約許可年限距離屆滿日已不足 1 年 6 個月,其有效期限則改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 6 個月以上。若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不符上述約定者,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30 日前辦妥順延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順延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所得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 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13.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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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1.1 履約保證之期間9.1 履約保證金額 11.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將財產及物品返還完成後2個月止9.2 履約保證期間 9.3 履約保證之方式 9.3.1 繳付方式 履約保證得以匯款、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11.1.2 本契約經甲方核准延續契約期限時,履約保證有效期限應同時辦理展延至上述第11.1.1條新期限,其辦理續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9.3.2 繳納格式 1. 以匯款繳納者,由申請人逕向執行機關出納單位繳納,並取得收據,或向執行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銀行及分行名稱:0000000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保管金專戶,帳號:93019102701057)匯款繳納,並取得匯款收據11.2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提供新臺幣10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以為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及應支付甲方之延遲罰款、損害賠償及依其他法律或約定應付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及費用給付責任履行之保證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為受款人11.3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1.3.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訂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11.3.2 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定期存款單、公債,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其中定期存款單、信用狀或保證書之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訂之格式,否則不予接受9.3.3 乙方每次所繳交之履約保證有效期間,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 2 年以上之效期,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 履約保證或所剩餘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1.4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及解除 11.4.1 本案於履約期屆滿,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9.3.4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1.4.2 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9.4 履約保證之修改 9.5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9.6 履約保證金之解除與返還 9.6.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營運開始日起屆滿 1 年時,乙方得請求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半數。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書面申請後 45 日內無息返還乙方11.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終止契約時其所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9.6.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許可年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應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1.4.4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乙方完成財產及物品返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2個月內無息返還,其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 11.5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1.5.1 在履約期間,乙方依契約規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而逾期未繳時,甲方得逕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15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1.5.2 在履約期間,甲方於提扣履約保證後,就提扣之範圍內,不得再向乙方請求應給付之相關費用,但履約保證金提扣之範圍不足支付乙方應給付之相關費用時,甲方仍得向乙方請求。 11.6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1.7 履約保證金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不足或失效之虞時,甲方得請乙方限期補足或修改原履約保證,乙方不得拒絕。9.7 履約保證方式或金融機構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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