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Clause in Contracts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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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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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財物採購契約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本院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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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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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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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專業服務契約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 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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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