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五)廠商保證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規定,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此一約定僅止於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廠商與機關間之權利及責任,仍以本契約為準。
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七)廠商保證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
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五)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廠商保證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規定,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此一約定僅止於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廠商與機關間之權利及責任,仍以本契約為準。 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