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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金方面 样本条款

工期保证金方面.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违约金;延误 11-30 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1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工期保证金方面. 对于单个委派项目,按业主规定工期完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项目施工工期的要求,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 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累计已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 若单个委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自身原因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将依据《金华市开发区江南街道年度入围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细则》中的“一事一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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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工期和进度 42 7.1 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7.3 开工 44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签合同之日必须向甲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该款待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并结清水、电费及网费等的费用后,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则保证金归甲方。 2. 乙方承租后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不得从事违法的、损害甲方利益的或影响周边环境的活动。 3. 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拆改的装修或将租赁物转让、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 乙方承租后的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网费及一切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需开门口的要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5. 乙方承租后,该厂房只能作 使用。 6.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如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则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如有其它财产的,双方应做明细的交接。 7. 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8. 租赁期间乙方进行装修融为一体的设施等不动产,期满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 9. 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原好的租赁物交回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理好,如乙方拒修,则甲方 不退保证金,其维修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如需要办理证照,甲方由协助办理义务,但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租期内乙方要按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民约缴纳垃圾费、治安费。 11. 租赁期限内,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目全部宗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只退回已收的未履行期的租金给乙方,所得征地补偿费款地上物补偿款归甲方所 有。原厂房的水电由乙方自行报装,甲方可协助报装,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2. 租期满的最后一个月,乙方必须在月底前将属于乙方的所有财物搬走,否则归甲方所有,厂房、厂房内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 工期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项目实施要求 1、 设备测试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