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43.4 款和第 43.5 款(发生 时)约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43.3 款约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