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样本条款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合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廢棄物處理費等,由出租機關負擔。其它因營業而產生之費用成本,由承租人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權利金計算方式: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權利金計算方式: 售電回饋金=售電收入(元)×回饋金百分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合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電費,悉依錶單,按時由乙方自行繳費;水費則依自來水公司計價方式,每 2 月 1 次,於 7 日前拍照水錶數字向甲方繳交 (逾期未繳,導致斷水斷電,復裝費用由乙方負擔)。電話、環境清潔及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一切必要支出,由乙方自行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合約期間內,應分攤電費每度 4 元,依新式販賣機種之每月平均耗電 數計算每台約 242 度,每台每季固定繳納新台幣 2,904 元, 台每季電費合計需繳納新台幣 萬 元,與繳交場地租金時一併繳清。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合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之水費、瓦斯費、電話費、環境清潔費、廢棄物處理費、維護保養費、修繕費、保險費、保全費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出租機關因收本案租金所衍生之營業稅,由承租人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乙方應於簽約後辦理本契約出租標的物及維管範圍之設施 暨財產保管及清潔維護與遊客服務等事項,並於簽約後 2 個月內依其得標之租賃計畫開始對外營運,非因不得歸責於乙方之因素,如不能如期對外開放且未向甲方申准延期時,甲方得視情況終止契約。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土地租金計算方式: 未滿一年時則依租賃日數佔該年日數按比例計算,土地租金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