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司之權責 样本条款

工程司之權責. 工程司係經授權執行於契約中明定之各種權責及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
工程司之權責. 2.1 工程司之總權責

Related to 工程司之權責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 工程地点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小学校校内。

  •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变更合同

  •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 技术文件 技术人员情况表(如需要); 技术需求偏离表;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人。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2.6条的规定被没收。

  • 参考資料 別添2 証拠書類一覧 別添3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等への対応に関する規則別添4 競争的資金の適正な執行に関する指針 (平成17年9月9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5 研究機関における公的研究費の管理・監査のガイドライン(実施基準) (平成19年2月15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6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への対応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6年8月26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7 複数の研究費制度による共用設備の購入について(合算使用)別添8 競争的資金における使用ルール等の統一について (平成27年3月31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1:欠番

  •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 违约事件 5.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3)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5) 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 (6) 未经过贷款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 (7)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收购; (8) 发生了针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况; (9) 由于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 (10)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5.2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或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5.3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抵押物交由贷款人处置。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和/或借款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贷款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5.4 贷款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行使其权利或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2)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如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