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样本条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天数: □天(日历日)□月□年 3 质量标准 4 保修要求 5 缺陷责任期 6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7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项目施工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 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 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 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 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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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取样员或试验员 其他人员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気密試験等 当社が施工した内管及びガス栓を当社が工事申込者に引き渡すにあたっては、当社はあらかじめ内管の気密試験を行います。

  •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见证方”)

  •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 合同格式及内容 2.1 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 2.2 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