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9211021000470 )
桂太长河滨水绿道提升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招标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 浙江岱山衢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2023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桂太长河滨水绿道提升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桂 太 长 河 滨 水 绿 道 提 升 建 设 项 目 已 由 岱 山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代 码 为
2303-330921-04-01-775523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业主为浙江岱山衢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浙江岱山衢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3340.5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2969.59 万元,建设规模:衢山
镇桂太长河游步道提升工程总长度 1880 米,铺装及绿地面积约 24000 平方米。工程包括口袋公园建设、水泵房节点改造、桥梁和景观亮化、绿化、游乐设施及慢行系统建设等。建设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衢山镇桂太长河。
2.2 招标范围:桂太长河滨水绿道提升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建(批)手续:中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需以承包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工程建设、设计及施工许可的审批、报建、开工、验收等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同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项需以招标人
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
2 )设计:中标人需根据本工程相关批文、发包人要求等确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完成设计技术交底、现场配合服务、以及变更设计等;
3 )采购:负责本工程所有物资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招标人和监理的监督下实施;
4 )施工: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全部内容施工,达到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5 )竣工验收:中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需以承包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工程竣工手续,并承担相
关手续费用;同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项需以招标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6 )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
本次招标控制价: 2686.3720 万元 。
2.3 计划工期:设计、采购、施工总工期为 12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期 30 日历天。
2.4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
度,施工图审查合格。
采购、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按照有关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验评定,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工程
质量等级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两项要求:
①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委派;
3.2.2 联合体牵头人须以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
3.2.3 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 其他: 1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段投标;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市政(或园林)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注:联合体投标时,
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3.5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6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3.7 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8 拟派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
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
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0 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三)其他:
3.1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配备人数 符合建质 [2008]91号文件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2 企 业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 项 目 负 责 人 、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行贿犯罪:企业(指联合体各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建
筑市场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 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为准)。
3.14 企业(指联合体各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准)。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请于 2023 年 月 日~ 2023 年 月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
4.2 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 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 0000-0000000 。软件公司客服电话 0000000000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 384041593 。
4.3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
再一一通知。
4.4 中标人确定后,进场交易费将由中标人牵头人统一支付。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岱山衢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 x 0000 x
邮政编码: 315000
联 系 人:xxx、xxx xx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574-8389036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计划工期:设计、采购、施工总工期为 120 日历天,其中施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工期要求 | 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期 3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1.3.3 | 质量标准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4.1 | 投能标力人和资信质誉条要件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4.2 | 联是合否体接投受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5.2 | 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9.1 | 踏勘现场 | □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不召开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 | 截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17 时 提交方式: 以电子文件形式递交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联系方式: 0574-83890350 ; 联系人: xxx 。 |
1.10.3 |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 修改的时间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11 | 分包 |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同意。 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相适应。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完成。 |
1.12.2 | 偏差 |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项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子证书,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删除投标人须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所有内容,新 增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 信标、商务标组成,格式详见后附,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拟: 3.1.1.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 1 )封面; (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由牵头人提供); (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由牵头人 提供); ( 4 )诚信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提供); ( 5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7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8 )主要人员简历表 1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2 )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3 )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注: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施工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 (其中建造师注册证书可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打印页代替, 如信息平台未体现相应信息的,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 温馨提醒: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 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 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 效。 ( 9 )业绩汇总表; ( 10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3.1.1.2 技术标组成 ( 1 )封面(技术标的封面采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一提供的封面,请网上报名成功并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及时到代理公司购买技术标暗标封面。未使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暗标封面的,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后将对其作无效标处理); ( 2 )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 3 )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 4 )采购方案评审因素 ( 5 )施工方案评审因素; ( 6 )设计三维立体动漫演示(含光盘和 U 盘各一份); ( 7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3.1.1.3 资信标组成 ( 1 )封面 ( 2 )资信自评分表(后附证明资料复印件); ( 3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 已提供资信标但未提供资信标内容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分。 3.1.1.4 商务标组成 ( 1 )封面 ( 2 )投标函 ( 3 )价格清单(投标报价) 1 )投标报价汇总表; 2 )工程设计费费用价格表; 3 )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表; 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价格表; ( 4 )投标报价说明; ( 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 ||
3.1.6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1. 最高投标限价 2686.3720 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限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43.4797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限价 2591.0709 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 51.8214 万元; 2.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 的 85%作为风险控制价(2283.4162 万元)。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 (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2. 投标人应将安全xx施工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 予另行计取,安全xx施工费的支付按合同价格工程费用部 分的 1.5% 计取。 3. 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视为投标人实施的实际的或准确的 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投标人应结合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等进行投标报价,所有费用均应考虑至投标报价 内。 4. 投标报价说明及其他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 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整 |
3.4.1 | 投标保证金 | 2. 形式: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虚拟子账户: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岱山县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 使用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需上传至系统,不接受现场递交的原件。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 联保单位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 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 , 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投标 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联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账户向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交纳超出部分; 3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账户汇出。除本项内容规定情况外,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保证金缴存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如 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 0000-0000000 。开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4 、若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 ||
3.4.3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的。 2. 其他:( 1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2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 1 )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 2 )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 3 )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 4 )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 起索赔。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5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3.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 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 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所有联合体 成员均需提供); 6. 施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 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7. 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8. 诚信承诺书(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9.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场递交的 原件,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通过系统显示结果核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凡系统显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1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11.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 |
3.6 | 案 | 不允许 1 、凡注明投标人签署或盖章之处必须签署或盖章。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2 、除投标人对错漏处作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加行、插字、 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 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所有联合体成员 xx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诚信承诺书须联合体各方各自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余投标资料均可由牵头人单位盖章。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正本一份,副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本不少于四份(其中技术标包括设计三维立体动漫演示光盘及 U 盘各一份)。 技术标采用暗标编制,必须按下列要求编制: |
3.7.5 | 1 )技术标暗标文字部分的封面采用由招标人(招标代 理人)统一提供的封面,投标文件采用纵向装订,不得使用 除白色纸质外的侧封条、封面和封底,除在封面指定的密封位置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拟担任本招标项目 负责人盖章外(暗标封面企业技术负责人一栏由具有相应资 格的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盖章),其它部位(包括图纸)一律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人的信息(如投标单位 |
格
打
图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名称、人员名称等)及任何暗示性文字或标记。涉及人员安 排时,也只能出现岗位名称,不得出现具体人员姓名等。 2 )技术标中除效果图、三维立体动漫演示外的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除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的字样;效果图具体内 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方案自行考虑。 3 )技术标纸质部分页数需控制在 500 页(含 500 页括封面),不得正反打印。技术标暗标文字部分的封面采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一提供的封面,请网上报名成功 并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持报名凭证及时到代理公司购 买技术标封面。未使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封面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将对其作无效标处理。 4 )投标文件纸张采用白色 A3 普通复印纸(图纸及表 可按需要加长加宽,须折成 A3 ),但效果图允许采用彩色印;格式及字体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及字体(宋体, 小四或五号字);未提供格式的,标题可采用黑体字,正文可采用宋体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商 | ||
4.1.1 |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务标、技术标(包括各自的正本、副本)分别包装在四个不同封套里。 2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应分别装订成 册,并正确表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商 务标”和“技术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 “ 商务标”应采用 A4 纸幅面,技术标应采用 A3 幅面(及表格可按需要加长加宽,须折成 A3 ),目录、页码齐全 正副本分别装订,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不得活页装订,招 标人对投标文件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并在包封上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封套应写明: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 1 )招标人的名称:浙江岱山衢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2 )项目名称:桂太长河滨水绿道提升建设项目设计采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
施工总承包 编列内容 ( 3 )投标人名称: ( 4 )在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前不准启封; ( 5 )注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商务标和“技术标”。 本项目为纸质投标,无须在系统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开标室 (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 250 号 3 楼(交通大楼裙楼 3 楼)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地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地址: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分中心开标室 (岱山县高亭镇 星河路 250 号 3 楼(交通大楼裙楼 3 楼))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并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近三个 月内任意一个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未准时出席或携带 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的在岗人员且与其他投标人无任何工 程业务关系,如被查实委托代理人非本企业职工或委托代理 人与其他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有劳务或工程 承包关系,招标人将视其有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 标资格。)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 | 开标 |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派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1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1 )宣布开标纪律。 (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 4 )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场递交的原件,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通过系统显示结果核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 况,凡系统显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 5 )投标人代表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要求、提前拆封的投标书无效。 ( 6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宣布上述核验结果,确认有效投标单位名单。 ( 7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宣布最高限价等的相关内容 ( 8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首先拆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资格审查结束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 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 9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审资信标,资信标评审结束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资信标评审结果。 ( 10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拆封有效投标单位的技术 标;技术标随机编号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招标代 理单位)在拆封暗标部分投标书时,拆封人员和编号人员间应有专人负责传递已拆封的标书;编号人员的编号过程应避 免投标人员及其他人员近距离直视。 ( 11 )进入技术标评标阶段。 ( 12 )技术标评审结束并公布评审结果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拆封投标文件商务标。宣读并记录各投标人商务标 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由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3 )进入商务标评标阶段。 ( 14 )商务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宣布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 15 )开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 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 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招 标代理单位)应暂停开标。 2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3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 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包封、密封; (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 3 )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 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 5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 4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1.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 其他: / 评标委员会构成: ≥ 5 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库选专家≥ 2 ; 3 3 库选专家确定方式: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综合评估法: |
6.3.1 | 评标方法 | 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资信标评分 10 分 , 技术标评分 30 分 , 商务标评分 60 分 。 □ 是 |
6.3.2 | 评标人的委人员会数和推荐是否中标排序候选 |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2 | 中标候选人公限示媒介及期 | 公示媒介: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如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 |
7.3.1 | 及工履程约款担支保付担保 | 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电汇转账形式 (无息)额外提交的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担保收件人:招标人 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工程合同前。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1.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 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 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 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 会。 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1 )符合性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①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含设计负责 人、施工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等条件和标准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3.5 款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②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或签署书面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④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 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⑤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存在投标须知第 1.4.3 项情形之一的; ⑥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或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三 其他”规定的任一情形的; ⑦ 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 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 Ⓑ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开标时提供的不一致的; ⑥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⑩ 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 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 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 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 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 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或创 建码相同; C.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D. 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的; E. 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 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G.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 差异; H.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担保、保险、银行保函; J.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K.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L.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N.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M.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 他联合行动。 ⑪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 2 )商务性内容 ①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的; ② 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 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③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的;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2 | 异议与投诉 | 1. 异议: ( 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 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2 )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 场 通 过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http://zsztb.zhoushan.gov.cn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 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 3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3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 对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 1 )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2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 3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 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 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1 )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 2 )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 3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 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 需提供的资料: ( 1 )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 2 )原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原件的复制件; 3. 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4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 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 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 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 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5 | 签约合同价 的确定原则 |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 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 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6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 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 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 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 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他人。 |
10.8 注: “投标人 | 其他 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 | / 知”的补充和说明,如两者有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 |
附表”为准。
1.1 项目概况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 )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 )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 )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 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3 )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4 ) 为本标段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含初步设计单位、勘察单位);
( 6 )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 7 )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8 )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9 )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10 )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1 )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 12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
( 13 )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14 )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
补偿。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行负责。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
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 )投标人须知;
( 3 )评标办法;
(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 )发包人要求;
( 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 7 )投标文件格式;
( 8 )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根据本章第 1.10 和第 2.2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规定的时间前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http://zsztb.zhoushan.gov.cn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 )进行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审查资料
( 2 )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3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①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②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③ 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④ 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⑤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⑥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 4 )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汇总表及相关附件;
( 5 )投标保证金;
( 6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
( 7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3.1.2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按评标办法评审要求编制) :
3.1.2.1 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 1 )项目概述
( 2 )项目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 3 )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 4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成、采购和试运行等
3.1.2.2 设计方案
( 1 )初步设计优化或施工图设计
( 2 )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
( 3 )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 4 )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 5 )设计优化深化、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3.1.2.3 采购方案
( 1 )设备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 2 )设备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 3 )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3.1.2.4 施工方案
( 1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2 )工程施工管理
①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 ( 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③ 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④ 关键技术方案;
⑤ 外部协调管理;
⑥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
3.1.2.5 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3.1.2.6 □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3.1.2.7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
3.1.3 投标人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按评标办法评审要求编制) :
(1) 投标人一般情况;
(2) 近年财务状况表;
(3) 业绩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 5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
3.1.4 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3.1.4.1 投标函及商务标相关附件 :
(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书参考格式;
( 3 )投标函;
( 4 )投标函附录;
( 5 )□投标承诺书;
( 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3.1.4.2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 1 )工程总承包费用汇总表;
( 2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设计费清单及计价表;
( 3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备购置费清单及计价表;
( 4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及计价表;
( 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及计价表;
( 6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3.1.5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3.1.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项目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项目清单”中的相
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2.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http://zsztb.zhoushan.gov.cn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
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和是否排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媒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除外。
7.2 中标通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通 过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http://zsztb.zhoushan.gov.cn )制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并
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要求。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
人递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其他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异议和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关于社保的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知识产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8 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 缴纳情况 | 投标报价 (万元) | 质量 标准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施工负责人 | ||
联合体牵头 人(如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成员(如联合体投标)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表: 监标人:
32
(投标人名称)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反馈。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人名称):
中标通知书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 元。工 期: 日历天。项 目 负 责 人: 。
设 计 负 责 人: 。
施 工 负 责 人: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对投标人
分别进行资信、技术、商务报价评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总分( 100 分):资信标评分 10 分 , 技术标评分 30 分 , 商务标评分 60。分之和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资信评审
(三)初步评审
(四)技术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出具评标报告
询标:( 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 2 )凡是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
得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 3 )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4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5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二、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1 情形符合性内容之一及不满足资格审查表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表
合格条件 | |
1、投标人: 1.1 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两项要求: | |
①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时,联
,
1
1.2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2.1 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委派; 1.2.2 联合体牵头人须以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 1.2.3 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1.2.4 其他: 1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段投标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1.3 |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市政(或园林)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注:联合体投标 |
1.4 | 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 |
1.5 、拟派 |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
2 2.1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 |
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 |
2.2 | 工程)。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拟派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 |
2.3 | 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 |
2.4 | 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 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2.5 | 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
3、其他: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配备人数 符合建质 [2008]9 | |
3.1 | 号文件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企 业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 项 目 负 责 人 、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
3.2 |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3 | 行贿犯罪:企业(指联合体各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建筑 市场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 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为准。 |
3.4 注: 、 | 企业(指联合体各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 单和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准)。以上资格条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备案证明文件等)。 |
2、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工
程总承包业绩包含:工程总承包(EPC)业绩、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过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交(或竣)工证明文件
【包括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报告(证 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的交(或竣)
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为准】。上述 1)、2)、3)资料缺一不可,否则资格不予认可。
业绩的时间以交(或竣)工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以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或中标通知书金额
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证明文件不能充分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特征的,则必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够充分反映上述特征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资格不予认可。
若提供的业绩为分段交(或竣)工且提供的交(或竣)工证明文件未能反映工程造价的,则该业绩的金额需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否则资格不予认可。
3、评标委员会进行上述内容评审时,应通过互联网对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中标、承
接项目情况;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经营行为公示状况)进行查询核实。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在符合性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其符合性评审均作不合格处理。
5、资格审查评审结束,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
失败。
6、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证明资料为本企业(或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
三、资信标评审( 1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资信标评审细则
评分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分) |
资信分 ( 10 分) | 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独立或以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达 到 15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一 得 1.0 分 , 两个及以上的得 2.0 分,本项最高得 2.0 分 | 个 0-2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负责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市 政公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得 2.0 分,本项最高得 2.0分。 备注:( 1 )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时业绩以本目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为准; ( 2 )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若中有变更单位,原就职单位业绩不予认可)。 | 人或 项 0-2 途 | ||
其他 | 1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成员单位)具 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得 1.0 分;具有市政行业设计甲 级资质的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2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1.0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 0-2 | |
企业综合实力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各方均可)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范围均含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 得 2.0 分;缺少一项的,扣 0.5 分。 证明材料:有效的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 0-2 | |
企业荣誉 1 )工程总承包业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各方均可)独立完成过或以牵头人身份完成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的得 2.0 分;地市级的得 1.0 分 本项最高得 2.0 分。 备注:本项荣誉只计一个项目 , 不累计计分,同一项目以最 荣誉为准。 总承包( EPC )业绩、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 绩包含:工程 | ; 0-2 高 包业绩、设计 |
工程总承包业绩。
( 2 )完成过或承担过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交(或竣)工证明文件【包括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
收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的交(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上述 1 )、 2 )、 3 )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的时间以交(或竣)工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以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或中标通知书金额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证明文件不能充分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特征的,则必须提供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够充分反映上述特征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若提供的业绩为分段交(或竣)工且提供的交(或竣)工证明文件未能反映工程造价的,则该业绩的金额需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3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交(或竣)工证明文件【包括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
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的交(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上述 1 )、 2 )、 3 )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若上述证明 1 )、 2 )、 3 )资料中项目负责人表述不一致时,按3 )交(或竣)工证明文件【包括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
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的交(或竣)工验收
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记录),或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的时间以交(或竣)工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以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或中标通知书金额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证明文件不能充分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特征的,则必须提供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够充分反映上述特征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若提供的业绩为分段交(或竣)工且提供的交(或竣)工证明文件未能反映工程造价的,则该业绩的金额需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4 )获奖评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时间以发文或证书时间为准,优
质工程奖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建筑业(或市政)协会(或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等评审的为准。若获奖证明文件不能充分反映招标文件所要求特征的,则必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件证书颁发
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能够充分反映上述评分特征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项材料不予认可。(国家级奖
项发证机构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建筑业(或市政)协会(或行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省级(含副省级)发证机构指:各省(含副省级城市)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省级(含副省级)建筑业(或市政)协会(或行业协会)、省级(含副省级)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市
级发证机构指:各市(不含县、区)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筑业(或市政)协会(或行业协会)、市级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其余协会均不予评审。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1 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五、技术标评审
1. 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分并署名;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为全部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 2 位小数)。本工程技术标得分计入综合得分。技术标按30 分设置,技术
标得分 = 技术标( 30 分)。
每位技术标专家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在开始详细评标之前,应对所有技术标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技术标不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规定的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乘 0.5 系数,情节严重者
其技术标最终得分乘 0.3 系数。
2. 技术评审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2.1 技术标评审细则(暗标,满分 3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分) | |
一 | 总体案项(目3管分理)方 | 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项目概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 | 1.2 分 ~1.5分 | |
理方、案综合集成、初采购和试运行等化 具体包括主要设 设计(或 步设计)的优 , | 1.2 分 ~1.5分 | |||
二 | 设素计(方1案3.评5 审分因) | 计思路、设计创新、先进技术应用、节能环保等 | 3 分 ~5 分 | |
值工计程方经案济匹的配合、理是否性结分析合现、场评建价设(条投件资,估各算项是否指与标设取 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 | 2 分 ~4 分 | |||
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 1.2 分 ~1.5分 | |||
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 0.6 分 ~1 分 | |||
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 BIM 技术、海绵城市应 | 0.6 分 ~1 分 | |||
用等) | 0.6 分 ~1 分 | |||
三 | 采素购(方案4.5评审分因) | 设备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 1.2 分 ~1.5分 | |
设备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 1.2 分 ~1.5分 | |||
分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 | 1.2 分 ~1.5分 | |||
四 | 施工素方(案6评分审)因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项建目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 | 1.2 分 ~1.5分 |
工程施工管理 |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 | 1.2 分 ~1.5分 | ||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 0.4 分 ~0.5分 | |||
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 0.4 分 ~0.5分 | |||
关键技术方案可行性 | 0.4 分 ~0.5分 | |||
外部协调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创建景 | 外移部交协的合调理管理组,织验和收配、合结算、观绿化专业动画展示,画面美 | 1.2 分 ~1.5分 | ||
五 | 设漫计演三示维(立3体分动) | 观高面、播放色彩流畅和谐,内,容设计结构思完路清整晰,与,设深计化主设计题图明确结,合度画 备1 。注: 、视频文件少于 5 分钟或超过 7 分钟,视为缺 则2 此、项套内用容与不本得工分程。无关的效果三维立体动画或提供效 | 2.4 分 ~3 分 项, |
项果3 内图容幻灯不片得分演示。形式的效果动画的视为缺项,则此放 器无、法提播供放的时三视维为立缺体项动,漫则演此示项文内件容如不评得标分室。内的播 |
六、商务标评审( 60 分)
1、投标工期
投标工期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期要求。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
期的,均视为投标人提出的投标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工程质量
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
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等级)的,均视为投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各投标人商务标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合计相一致,如出现不一致
情况,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当投标报价的所有表格中主要内容缺项严重或主要表格缺页或主要表格缺少
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其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文件的澄清与差错的修正
(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投标人不得拒绝,也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和内容提出修改。
(2)对于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若其投标报价有算术上的差错,将按以下原则修正:
①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 各细目的单价与总价如不吻合,以总价为准(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的小数点错误除外)修改总价,并按比例相应调整细目的单价。
③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修正各细目单价。
(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
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6 、投标报价得分(满分 60 分)
投标人投标报价或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时 [ 包括投标报价(或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
报价)中的工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任意一项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不作无效标处理但在评标时不进入计算异常报价中算术平均值的 计算范围。
1 、计算异常报价: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平均价(是指去掉上述评审过程中作无效投标文件的投
标报价及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后,其余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相比浮动率超过 ±10% (含
10% )的或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异常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
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去除上述评审过程中确定的无效投标和按上述规定计算确认的异常报价
后,剩余投标人为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其最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基准价的计算只进行 一次性计算,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均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 )纯
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2 )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
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下列评标基准价计算过程中凡涉及报价金额计算的均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1 )计算正常投标报价的平均价: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正常投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 2 )评标基准价按下式计算: A=k*B+(1-k)*C A—— 评标基准价
B—— 最高限价( 26863720 元)
C—— 正常投标报价平均值 K 值为 0.3 。
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相等时得 60 分,每上浮 1 %时扣 0.2 分,每下浮 1 %
时扣 0.1 分,分值扣完为止(当出现百分点为非整数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采用直线
插入法计算分值;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第三位四舍五入)。商务标得分 =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 60
分)。
七、评标分值汇总
投标人总分=投标人资信标得分+投标人技术标得分+投标人商务标得分。
八、中标人的确定
按照投标人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但当有两家及其以上
投标人并列第一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一家为中标人,先抽中的排名在前。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被撤销中标资格的,招标人重新招标。
九、其他
当商务标、技术标有效标不足三家时,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有效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的,本次招标有效,评标继续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有效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GF— 2020— 02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 全称 ) : 承包人 ( 全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期 3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 1 ) 工程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 )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其中 :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人民币(大写 ) ( ¥ 元)。
(本合同工程费用指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下同)
( 3 )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 3 )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 4 ) 通用合同条件;
( 5 ) 承包人建议书;
( 6 ) 价格清单;
( 7 )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舟山市岱山县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
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
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 / 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 [ 开始工作通知 ] 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 [ 开始工作 ]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 [ 竣工日期 ] 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 [ 缺陷调查 ] 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 [ 竣工试验 ] 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 [ 竣工后试验 ] 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 [ 质量保证金 ] 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
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 合同协议书;
( 2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 4 )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 5 ) 通用合同条件;
( 6 ) 承包人建议书;
( 7 ) 价格清单;
( 8 )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
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 [ 语言文字 ] 约定的语言制作:
( 1 )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 2 )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 3 ) 第 5.4 款 [ 竣工文件 ] 与第 5.5 款 [ 操作和维修手册 ] 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
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 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 [ 承
包人文件审查 ] 和第 5.4 款 [ 竣工文件 ] 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
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
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
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
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 设计单位 ) 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
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
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 款 [ 履
约担保 ] 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1 )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 2 )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3 )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
( 4 )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
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 5 )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 [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 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
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
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
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 的变更指示或累计
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 ;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 条 [ 合同价格与支付 ] 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 1 ) 根据第7.3 款 [ 现场合作 ] 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 2 ) 遵守第 7.5 款 [ 现场劳动用工 ] 、第 7.6 款 [ 安全文明施工 ] 、第 7.7 款 [ 职业健康 ] 和第 7
境保护 ] 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
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
利,涉及第 16.1 款 [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 1 )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 2 )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 3 )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
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
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
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
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
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
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
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 [ 商定或确定 ] 下的权
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
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
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 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 [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
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 [ 争议解
决 ] 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
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 1 )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 2 )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 3 )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 4 )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 )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6 )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7 )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
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 [ 支付合同价款 ] 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
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
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
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
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按
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 [ 指示 ] 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
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
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
目负责人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
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
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
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
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
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
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
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
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
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
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 1 ) 除本项第( 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 2 )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
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
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 [ 提供基础资料 ] 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
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 [ 不可预见的困难 ]
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
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 [ 项目进度计划 ] 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
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
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
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
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
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 款 [ 承包人的合
理化建议 ] 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的约定执行;
( 2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
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
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 [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 [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和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
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
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 [ 竣工验收 ] 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
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 [ 承包人文件审查 ]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 [ 竣
工验收 ] 和第 10.2款 [ 单位 / 区段工程的验收 ] 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
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 [ 承包人文件审查 ] 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 [ 竣工验收 ] 和第 10.款2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 单位 / 区段工程的验收 ] 的约定完成验收。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 [ 承包人文件审查 ] 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
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 1 )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 2 )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 3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
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 [ 项目进度计划 ] 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
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
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 [ 项目进度计划 ] 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
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 1 )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 2 )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 [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 2 )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
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 1 )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
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 2 )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 4 )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
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
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
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
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
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
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 1 )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2 )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
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 3 )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 )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2 )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 3 )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 1 )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 2 )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 3 )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 3 )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 1 )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 2 ) 第 17.4款 [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
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
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
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
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
单位 / 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
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 由承包人先行清偿 , 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
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
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 [ 暂停工作 ] 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
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 1 )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 1 )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酬劳。
( 2 )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 3 )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 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
施。
( 4 )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
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 5 )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
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 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 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
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
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
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 / 区段工程或(和)工
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
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 [ 竣工验收 ] 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 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
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 [ 项目进度计划 ] 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 [ 项目实施计划 ] 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
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
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
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 [ 工期延误 ] 、第
8.8 款 [ 工期提前 ] 、第 8.9 款 [ 暂停工作 ] 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
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1 )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 2 )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 3 )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 4 )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 5 )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 6 )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 1 )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 2 )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 3 )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 4 )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 / 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 [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 1 ) 根据第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 2 )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 3 )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 4 )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 项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
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 5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6 )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
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
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 ] 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1 )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 2 )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
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 [ 不可抗力 ] 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
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 [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和第 8.9.2 项 [ 由承包人
暂停工作 ] 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 [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
据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 [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 [ 不可抗力 ] 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 [ 竣工文件 ] 和第 5.5 款
[ 操作和维修手册 ] 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
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
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
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 [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
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 1 )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 2 )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 3 )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 [ 验收和工程接收 ] 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
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 [ 竣工试验的义务 ] 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 [ 缺陷和修补 ] 修补缺陷。发包人或
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 [ 重新试验 ] 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 1 )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 款 [ 缺陷和修补 ] 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 款 [ 重新试验 ] 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 2 )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 3 )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 4 )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 [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 ) 除因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 [ 扫尾工作清单 ] 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 / 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
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 )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 3 )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4 )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1 )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 2 )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不
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 3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 4 )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 5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 [ 接收证书 ] 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 / 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 区段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 / 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款 [ 竣工验收 ]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 / 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 / 区段工程的验 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 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 / 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 [ 质量保证
金 ]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 / 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 / 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
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 [ 扫尾工作清单 ] 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
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
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 1 )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 )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 )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 )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 5 )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 / 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 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 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
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
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 条 [ 竣
工试验 ] 或第 12 条 [ 竣工后试验 ] 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
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
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
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按第 14.6.3 项 [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 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 [ 人员撤离 ]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
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
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 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 [ 操作和维修手册 ]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
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
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 [ 缺陷调查 ] 的规定修补缺陷,以
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 [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
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 [ 未能修复 ] 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
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
执行第 7.5 款 [ 现场劳动用工 ] 、第 7.6 款 [ 安全文明施工 ] 、第 7.7 款 [ 职业健康 ] 或第 7.8 款 [ 环境
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 [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按照第 13.3.3 项 [ 变更估价 ] 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 [ 变更估价 ] 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1 )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 2 )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 [ 商定或确定 ] 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
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
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 1 ) 发包人根据第13.1 款 [ 发包人变更权 ] 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
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 2 )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
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 (1) 和(或) (2) 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
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
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 [ 商定或确定 ] 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 1 )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 )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 )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款。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款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
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 [ 商
定或确定 ] 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
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 [ 变更程序 ] 发出变更指
示。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
费用列入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 ,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价格调整公式
( 1
公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价中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所占的比例,且 A+1B+B2+B3+……+Bn=1 ;
Ft1; tF2; tF3;…… tFn---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0F2; 0F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2 )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 3 )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 [ 发包人变更权 ]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 4 )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 (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5 )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
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 1 )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 2 )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 款 [ 法律变化引起的
调整 ] 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 3 )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 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 项 [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 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 1 )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
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
1 )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 扣除依据本款第( 1 )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 根据第 13 条 [ 变更与调整 ]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 根据第 14.2 款 [ 预付款 ] 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 根据第 14.6.2 项 [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 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 根据第 19 条 [ 索赔 ]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
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 1 )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 项 [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 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 2 )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 款 [ 商定或确定 ] 修改付款计划表;
( 3 )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
考。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 1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 款 [ 项目进度计划 ] 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
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
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 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
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 2 )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
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 3 )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 2 )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 ) 采用第14.6.1 项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第( 2 )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按第 14.6 款 [ 质量保证金 ] 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 4 )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 1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2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 )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条 [ 争议解决 ] 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 )项完成付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
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 [ 竣工结算申请 ] 及第 14.5.2 项
[ 竣工结算审核 ] 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 [ 缺陷责任与保修 ] 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 [ 缺陷调查 ] 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 1 )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2 )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3 )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 1 )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调整的金额;
( 2 )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 3 )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 [ 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 ]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 1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2 )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
( 3 )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 [ 争议解决 ] 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 1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 2 )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 )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 4 )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 5 )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6 )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7 )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 (6)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 1 )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 2 )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3 )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 4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5 )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 6 )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 7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 8 )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 9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10 )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 (7) 目、第 (9)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
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 (5) 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 1 )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 [ 履约担保 ] 的约定;
( 2 )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 [ 分包 ] 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 3 )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 4 )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 5 )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
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 6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
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 7 )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 8 )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 9 )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 [ 竣工日期 ] 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 10 ) 工程师根据第15.2.2 项 [ 通知改正 ] 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 1 )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
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 2 )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
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 3 )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
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 4 )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 5 )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 ) 合同解除后,按第3.6 款 [ 商定或确定 ]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 )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 )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 )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 争议解决 ] 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
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
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 (5) 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 1 )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 2 ) 在第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 3 )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 4 )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 [ 开始工作 ] 的开始工
作通知;
( 5 )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
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
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 6 )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 7 )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 项 [ 通知改正 ] 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