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 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乙方,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依投標須知規 定減收,其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乙方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金額。其優良乙方,指經主管機關或臺南市政府或相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乙方,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 定為優良乙方,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免報主 管機關),經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機關並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乙方 種類予以限制。其減收金額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 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取消優良乙方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工程採購.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工程採購. 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聲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