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部、项目部备案,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进度检查和控制。 17. 施工单位应依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制定和上报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周进度计划的,每次罚款10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月进度计划的,每次罚款2000元。 18.
工程进度管理. 12.1 乙方应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程序制定工程进度计划表,且满足招标文件的时限规定,明确各节点的工程内容和考核指标。
工程进度管理. 三十一、工程部应根据项目综合计划编制项目总进度管理计划,与施工承包单位确定工程开工日期,明确工程投产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等,并动态控制。
工程进度管理. 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