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 戶 样本条款

帳 戶. 1.1 本公司將會對客戶戶口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本公司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1.2 本協議書所附之開戶資料表格內所載資料,或以其他方法由客戶或客戶代表向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資料皆為完整,真實及正確。本公司有權倚賴此等資料,直至收到客戶書面通知有任何變更為止。 1.3 客戶授權本公司進行對客戶之信用諮詢或查證,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1.4 對於個人客戶,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之使用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使用的政策和應用載於本協議的附錄 2 內。客戶確認已完全明白及接受載於附錄 2 內的條款。
帳 戶. 未經國泰君安外匯事先同意,客戶不會結束或終止帳戶。
帳 戶. (i) 客戶應在國泰君安外匯開設並維持一個多幣種帳戶(“帳戶”)。該帳戶將作為交易帳戶,以便進行外匯交易的交易和結算。該帳戶不計利息,但如果在任何日子,經國泰君安外匯自行全權決定,當天適用於該帳戶一種貨幣的利率為負數的話(該貨幣稱為“負利率貨幣”),客戶應當支付該利息金額的絕對值 (i) 利率乘以 (ii) 當日以該負利率貨幣為 單位存於帳戶的金額所得出的積。以上利率和存款金額均由國泰君安外匯自行 全權決定。在此項規定不損害任何其他條款的原則下,客戶不可撤銷且無條件 地授權國泰君安外匯,可在利率為負數的每一天,從帳戶和 / 或客戶名下設於 國泰君安外匯或其關聯機構的各種戶口結存的金額(不論屬於何種貨幣,並根 據國泰君安外匯自行全權確定的國泰君安外匯即期兌換率換算為負利率貨幣),扣除客戶根據雙方協議應支付的相關客戶利息金額。 (ii) 帳戶的授權簽字人應為客戶和客戶的授權代表(以上每人均稱為“授權代表”)。就此,客戶應向國泰君安外匯交付以下文件: (i) 客戶是公司的話,應交付其董事書面決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的經認證屬實摘錄; (ii) 客戶是個人的話,應交付有效的授權書、關於獲指派的授權代表的準確、真實的身份及個人資料, 以及國泰君安外匯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代表的姓名和地址)。上列文件乃授權和任命該人士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下達指示(“指示”)並代表客戶簽署國泰君安外匯不時為便於執行客戶的指示而要求簽署的其他文件。為免存疑,特此表明,國泰君安外匯的任何員工或代表均不得接受任命成為此等授權代表。 (iii) 客戶同意並承認,帳戶内結存的全部現金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第 5.8條(帳戶)為進行交易和結算之目的提供,或根據下文第 6 條(保證金)提供作為保證金的任何現金)(“客戶款項”),連同國泰君安外匯的其他客戶 (與本協議下的客戶統稱為“受益客戶”)提供的其他現金(與以上定義的客戶款項統稱為“託管款項”),將存入由國泰君安外匯作為受益客戶的受託人開立的一個綜合帳戶,採用的開戶銀行由國泰君安外匯自行全權決定(“託管銀行”)。客戶同意並承認,一旦託管銀行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力償還到期的各種債務,且國泰君安外匯無法從託管銀行收回託管款項(或當中任何部分),國泰君安外匯不必承擔彌補客戶以上差額的責任,並且如果託管銀行未能全額償還任何託管金額,國泰君安外匯對於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和開支一概不必承擔責任。客戶承認並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只能從國泰君安外匯從託管銀行實際收回的款項(如有的話)之中,與所有其他受益客戶按比例受償,並且收回的款項可能遠低於客戶原已根據本協議向國泰君安外匯提供的款項,收回的款項甚至可能為零。
帳 戶. 1.1 此部分之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適用於帳戶運作。 1.2 倘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下之條文互相出現任何抵觸,概以本條款及條件之條文為準。 1.3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a) 客戶及其授權而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以書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帳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c) 因傳送錯誤、技術故障、機能失常、網絡裝置違規干預、網絡超載、第三方惡意阻擋、網絡失常、網絡供應商方面的干擾或其他失誤所引致的任何損毀、延誤或損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一概不會負責。客戶明白該等系統故障可能會限制用戶使用電子服務或完全不能使用,有鑑於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留經事先通知客戶後暫停該電子服務的權利。 (d) 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4 倘客戶開設綜合帳戶,該帳戶乃代其客戶進行交易。而客戶必須在其招攬之客戶所在地區或在其執行有關交易的地區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為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而該等牌照須於帳戶仍然有效及可予執行期間任何時間均維持有效。客戶須獨自承擔其操作綜合帳戶於有關地區之合法性之責任並同意就操作此帳戶引致對銀河國際證券及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公司之任何索償、責任、損失、收費及費用作出賠償。 1.5 客戶及(視情況而定)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或代理須對所有登入編碼保持機密,其中包括密碼或其他帳戶運作或使用所需之編碼。客戶須對透過該等登入編碼於帳戶發出的所有指示及/或進行的交易負全責。 1.6 倘載於帳戶申請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須於該等變動後盡快並在30日內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須就於此合約提供之條款及條件及有關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的資料之重大更改通知客戶,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名稱、地址、牌照狀況、聯絡電話、提供服務之性質或可能影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的業務等的有關變動。 1.7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須把有關帳戶的資料保持機密。但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披露有關客戶或帳戶的事務與: (a) 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以應其不時的 要求或為遵守監管規則或相關法律﹔或 (b) 中國銀河國際內的任何成員公司﹔或 (c) 任何其他為操作或履行此合約的人士或為客戶提供財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市場推廣之人士。 1.8 客戶務請留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V部之條文(以不時修訂之版本為准)。客戶務請謹記,客戶需要就本身之作為或客戶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代辦之事宜而遵守及確保自身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V部施加之任何責任或義務。客戶確認其知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 XV部之條文,其將一直遵守有關條文或確保有關條文得以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不會因為按客戶指令或指示而辦理或打算辦理之事宜違反或違犯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負上法律責任。 1.9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表明或以書面得悉一切,否則就所有有關帳戶之任何或全部指示而言,客戶為當事人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代理人。本文件概無任何內容構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成為客戶受託人或構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即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任何證券交易,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亦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毋須就客戶因或有關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接納或不執行該等指示或不作出不接納任何指示的通知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1.10 為符合證監會於2003年4月發佈的客戶身份規則政策,如任何監管機構就客戶帳戶的任何交易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遞交相關資料:- (a) 客戶須於監管機構發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述人士的身份、地址、聯絡資料及其他以作識別客戶身份的資料(包括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及/或共同匯報標準相關資料): (i) 持有執行交易帳戶的個人或實體; (ii) 在交易中享有最終商業/經濟利益及/或被假定為最終承擔商業/經濟風險的個人或實體; (iii) 客戶根據其所取得的資料及其所知所信,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任何第三方; 及 (iv) 由規定1.10(a)(iii)所述個人或實體發出的交易指示; 及/或 (b) 如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發出交易指示,客戶須於經由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知悉監管機構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計劃、帳戶或信託及負責為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決定的投資經理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如客戶的投資決定受控於其他個人/實體或最終受益人,並且該個人 /實體或最終受益人指示客戶發出相關交易指示,則客戶須提供該個人/實體或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位及聯絡資料。 (c) 如客戶知悉其任何客戶本身為中介人,並為其潛在客戶或其他中介人的潛在客戶擔任中介角色,而客戶並不知道該些發出交易指示的潛在客戶的身份、地址、職位及聯絡資料,客戶確認:- (i) 客戶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確保有權要求其客戶或促成有關方面於監管機構發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提交規定1.10(a)及/或
帳 戶. 1.1 本公司確認本協議及「客戶資料表格」中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本公司承諾及保證倘若該等資料有任何重要變更,本公司將會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本公司特此授權 貴公司對本公司之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本公司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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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服务 经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

  • 其他费用 指除理财计划费用以外,理财计划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投顾费等,具体以本说明书第八条约定为准。

  • 削除 削除 6 IP電話事業 電気通信番号規則別表第1第10号に規定する電気通信番号 (別記15(IP電話事業者の電気通信番号)に規定するものに限ります。)を用いて電気通信サービスを提供する協定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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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资格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中的其他资格要求

  • 其他内容 制造商(加盖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扫描后放入电子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1 保修期内 2 保修期后

  •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