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帳戶 样本条款

綜合帳戶. 除非另行告知,客戶自己的帳戶不是綜合帳戶。
綜合帳戶. 倘若閣下操作綜合帳戶和不是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就香港期交所的交易,閣下須: (a) 在閣下與發出綜合帳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閣下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閣下; (b)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c) 確保向閣下發出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以致在期交所與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之間,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負責確保傳遞指示的人士都遵守該等有關綜合帳戶的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帳戶的客戶。
綜合帳戶. 24.1 當客戶申報其帳戶為綜合帳戶(根據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而該客戶並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客戶須知會交銀國際上述情形並須: 24.1.1 在該客戶與發出綜合帳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保證金之差額的規定及程序,猶如該客戶是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根據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 24.1.2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24.1.3 就該綜合帳戶內所有向客戶傳遞指示的人士施加本條款 24.1.1、24.1.2 及 24.1.3 之規定,並確保該等人士遵守有關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帳戶的客戶。
綜合帳戶. 客戶就交銀證券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上述第23.2.1 及23.2.2 段的資料,及在收到客戶之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監管機構。
綜合帳戶. 5.1 客戶同意,若客戶操作任何帳戶為綜合帳戶,下列分款、《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之有關規條和期交所釐定之綜合帳戶之規則將予適用。 5.2 如客戶並非期交所參與者,客戶進一步同意: (a) 在與向其就帳戶發出指示之人士進行的買賣中,客戶必須遵守和執行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和程序,如同客戶是期交所之參與者一樣,而為其利益發出指示之人士如同規則中所定義之客戶一樣; (b) 客戶應使期交所之合約能依有關綜合帳戶的指示進行買賣,以便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買賣不會構成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當之司法管轄區法律下之按商品市場報價差价進行的非法買賣,亦不會構成以博彩、賭博遊戲或賭注之方式進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合適法律之買賣; (c) 客戶應對買賣指示發出人士實施 5.2.(a) 和 5.2.(b)分條之規定並保證該等人士能加以遵守,包括保證該等人士遵守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就期交所和國金之間而言,國金有責任保證就綜合帳戶轉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守上述規定,如同上述每一人士均為操作綜合帳戶的客戶一樣。
綜合帳戶. 14.1 總帳戶:客戶是總合帳戶,且不是香港期貨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的,對其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客戶應當: (a) 於客戶與客戶就綜合戶口而接獲指示之一名人士(多名人士)進行買賣時,遵從及強制執行規則及結算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及程式,猶如客戶乃香港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參與者,而為其戶口或利益而發出指示之該名(等)人士乃為客戶; (b) 促使為履行有關指示而訂立交易所合約(定義見規則),從而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c) 確保客戶從其接獲指示之人士遵從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令致在香港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本公司應負責確保該等規定已獲綜合戶口中透過其傳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從,猶如 各人均為該綜合戶口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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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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