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披露. 10.1 該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10.2 該客戶授權立橋證券披露任何有關該客戶、賬戶及任何美國上市證券、款項或其他在賬戶中持有的資產的資料予:
資料披露. 為了下述用途:為了帳戶的適當及有效操作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為了執行國泰君安集團的信貸控制或風險管理政策、及/或為了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國泰君安期貨可能不時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戶的保密資料。為了該等用途,客戶授權國泰君安期貨可以向下述實體(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資料:
(i) 國泰君安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
(ii) 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顧問及核數師)、評級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直接或間接信貸保護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營運、行政、數據處理、後台支援、支付或證券結算、電訊、電腦及科技服務提供者);
(iii) 適用法例、規則或合約承諾、監管及其他機關要求或規定的實體(包括對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擁有管轄權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監管或監督團體或機關或法院或審裁處);
(iv) 按公司章程或任何適用章程文件要求或規定的任何證券發行人;及
(v) 當客戶對國泰君安期貨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國泰君安期貨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的任何第三方。
資料披露. 24.11.1 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24.11.2 客戶授權本公司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帳戶及任何中華通證券、款項或其他在帳戶中持有的資產的資料予:
(a) 任何經紀人、保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其他由本公司聘用的、與於本協議項下提供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相關的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
(b) 經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或
(c) 其他類似的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以遵從相關規例。
資料披露. 569A. 董事會須將參與者的資料視為保密資料。未經有關參與者事先准許,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惟董事會在下列情況下可未經事先准許而披露該等資料:-
資料披露. 219. 就期貨結算所擁有的有關一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的所有資料而言,可取閱有關資料的期貨結算所或香港交易所主席、董事總經理、僱員或職員須保持資料機密,惟:
資料披露. 9.1 有關客戶資料的使用,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及客戶最近提交予本行﹝就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書面同意或選擇拒絕該用途的要求將適用。
9.2 客戶確認及同意,由於互聯網及/或其他電子途徑﹝如本行已有提供﹞的固有風險及問題,本行不能亦並不保證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傳輸或使用網上傳輸予客戶的任何資料的安全,而客戶接受使用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或接收的任何資料可被未經許可第三方查閱及/或被本行及其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真誠地向聲稱是客戶或聲稱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第三方披露的風險。對於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或因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致使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亦不論可否預見亦然),客戶不得要求本行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為合約、民事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衡平法或其他項目負責或承擔責任。
資料披露. 52.1 客戶准許本行在適用法律沒有禁止的範圍內,按照資料政策通告披露及/或轉移(不論有否通知客戶及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任何有關客戶、戶口、資產及/或本行與客戶之間任何交易或往來的資料(包括交易的詳情)。除了資料政策通告(e)段載列的名單外,本行可將有關資料轉移至:
(a) 任何聯繫公司及其各自的僱員、董事及人員;
(b) 任何向本行或其任何聯繫公司(包括其僱員、董事及人員)提供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財務、行政、資料管理或存檔、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市場研究或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c) 任何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以擔保或保證客戶對本行負有的義務的人士,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d) 任何對本行負有或將會負有義務的人士,而客戶據此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e) 任何為本行或客戶行事的專業顧問;
(f) 就與戶口、服務或交易有關的目的而言,本行認為向其披露資料屬適當的有關當局;
(g) 關乎及為著任何訴訟、仲裁、行政或其他調查、法律程序或爭議的目的而須向其披露資料的任何人士;
(h) 資產的承保人、估值師或建議的承保人或估值師;
(i) 就有關信用卡或簽賬卡的查詢)信用卡或簽賬卡公司;
(j) 經客戶同意的任何人士;及
(k) 根據任何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承諾(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而作出披露。使用任何個人資料須符合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
52.2 若客戶向本行提供他人(包括獲授權簽署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客戶承諾、陳述及保證已通知該名人士並獲其同意(若法律有所規定)按照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收集、處理、使用及披露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
52.3 客戶進一步同意,在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本行可以:
(a) 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或收集客戶的資料;
(b) 將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及
(c) 比較從客戶取得的任何資料,並利用比較結果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任何不利於客戶利益的行動。
52.4 本行在本第 B52 條之下的權利是額外於且不損害本行根據任何法律享有任何其他披露權利或義務,而本條不應解釋為限制任何該等其他權利。
資料披露. (1) 客戶帳戶的類別? □ 公司帳戶 □ 客戶顧客帳戶 □ 信託/基金戶口帳戶 □其他 請註明類別:
(2) 客戶是否會使用第一上海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 是 □ 否 如是, 請提供交易所參與者 TTEP/CCEP 代碼: (只適用於交易所參與者)
(3) 客戶最終受益人(不適用於上市公司)是否為香港證監會所監管的持牌法團/註冊機構的員工? (如是,請提供僱主有關開立帳戶之同意書。) □ 否 □ 是 持牌法團/註冊機構名稱:
(4)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為任何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關連人士(例如:董事或主要股東)? □ 否 □ 是 上市公司名稱: 關係:
(5)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現在或以前是否擔任重要公職的人或其配偶、伴侶、子女或父母或其子女的配偶或伴侶或其個人關係密切(包括但不限於生意拍檔及信託人)的人? □ 否 □ 是 請具體說明:
(6)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與第一上海的員工或第一上海投資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有任何關係? □ 否 □ 是 董事或員工姓名: 關係:
(7)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是否在第一上海期貨有限公司持有帳戶? □ 否 □ 是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8) 客戶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是否在第一上海持有帳戶? □ 否 □ 是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9) 客戶或其最終受益人(單獨或與其配偶)是否控制第一上海任何客戶 35%或以上的表決權? □ 否 □ 是,詳情如下: 帳戶號碼 帳戶名稱
資料披露. 15.1 客戶向新鴻基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將會提供之資料)均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如有任何改動,客戶須立即通知新鴻基。除非新鴻基接獲客戶以書面通知的任何變更,否則新鴻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作一切用途及任何該等書面通知須由客戶簽署。客戶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協議或另有相反規定,任何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只會在新鴻基確實收妥有關書面通知當日起計五日後或新鴻基可以書面同意之較短時間後才會生效。
15.2 本協議內或之下或據本協議所提供關於新鴻基之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新鴻基應通知客戶。
15.3 在新鴻基隨時及不時之要求下,客戶應立即向新鴻基提供其合理要求並有關本協議標的及/或客戶及/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之財務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新鴻基可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籍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
15.4 新鴻基可將由客戶提供的資料或有關客戶及/或任何合約及/或任何交易及/或帳戶之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人士,以遵照合法要求或請求(不論該等要求或請求是否具強制性)或其他由新鴻基行使其獨有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情形。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新鴻基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客戶可能重大違反或牴觸,或可能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規定,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新鴻基可披露有關資料。
15.5 倘若在任何時候,客戶在新鴻基以外的香港交易所屬下成員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以進行期貨/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而且客戶之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之總數已相等於香港交易所董事會(「董事會」)所規定之「大額未平倉合約」,則客戶應當即時向新鴻基報告此「大額未平倉合約」事宜並根據新鴻基相關的要求提供資料。客戶藉此確認,新鴻基有責任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第628條的規定向香港交易所匯報有關客戶「大額未平倉合約」的資料,客戶藉此同意新鴻基向香港交易所提供該等資料。
15.6 新鴻基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約束。有關新鴻基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載列於本協議之附件二。
15.7 客戶確認,任何無法、延期或拒絕向新鴻基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根據第14條,客戶應向新鴻基作出全面彌償。
15.8 客戶向新鴻基陳述、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及本文允許的其他人士披露由或代本人/吾等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及容許新鴻基可為本協議及/或任何一項或多項本文所預期的合約及/或交易及/或帳戶而使用該等資料。本陳述、聲明及保證亦視為於每次向新鴻基提供任何資料當日由客戶作出。
15.9 儘管本協議項下有關於信息披露及稅務安排的其他條文,客戶謹此同意遵守附件六中的條文。新鴻基在該附件六項下之權力、權利及酌情權均不得有所減損,且為本第15條條文之補充。
資料披露. 閣下該考慮的事宜 本行可能會或將會做的事宜
(i) 開設閣下在岸匯款戶口的中國大陸合作銀行;
(ii) 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或業務部門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i) 任何當局,以遵守適用規定(例如符合適用規定的任何總額度和個人額度及╱或遵守法律或監管規定);及
(iv) 本行資料私隱通知允許的該等其他人士,而有關分享根據本行資料私隱通知所述目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