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披露. 24.11.1 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資料披露. 為了下述用途:為了帳戶的適當及有效操作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為了執行國泰君安集團的信貸控制或風險管理政策、及/或為了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國泰君安期貨可能不時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戶的保密資料。為了該等用途,客戶授權國泰君安期貨可以向下述實體(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資料:(i)國泰君安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ii)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顧問及核數師)、評級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直接或間接信貸保護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營運、行政、數據處理、後台支援、支付或證券結算、電訊、電腦及科技服務提供者);(iii)適用法例、規則或合約承諾、監管及其他機關要求或規定的實體(包括對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擁有管轄權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監管或監督團體或機關或法院或審裁處);及(iv)當客戶對國泰君安期貨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國泰君安期貨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的任何第三方。
資料披露. 閣下該考慮的事宜 本行可能會或將會做的事宜 本行可能會或將會做的事宜
資料披露. 為了下述用途:為了帳戶的適當及有效操作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為了執行國泰君安集團的信貸控制或風險管理政策、及/或為了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國泰君安期貨可能不時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戶的保密資料。為了該等用途,客戶授權國泰君安期貨可以向下述實體(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資料:(i)國泰君安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ii)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顧問及核數師)、評級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直接或間接信貸保護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營運、行政、數據處理、後台支援、支付或證券結算、電訊、電腦及科技服務提供者);(iii)適用法例、規則或合約承諾、監管及其他機關要求或規定的實體(包括對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擁有管轄權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監管或監督團體或機關或法院或審裁處);
資料披露. 219. 就期貨結算所擁有的有關一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的所有資料而言,可取閱有關資料的期貨結算所或香港交易所主席、董事總經理、僱員或職員須保持資料機密,惟:
資料披露. 9.1 有關客戶資料的使用,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及客戶最近提交予本行﹝就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書面同意或選擇拒絕該用途的要求將適用。
資料披露. 569A. 董事會須將參與者的資料視為保密資料。未經有關參與者事先准許,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惟董事會在下列情況下可未經事先准許而披露該等資料:- (a) 當董事會有法定責任披露該等資料; (b) 披露予證監會; (c) 披露予與交易結算公司或本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任何交易所、監管權力或任何機構(無論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d) 以得自其他參與者的相若或有關的資料編製而成的概要形式披 露,惟該概要須以如此方式編製,以致可防止有關任何參與者的業務或身份或其買賣細節的詳情可被確認出來; (e) 根據「條例」或其他法例,為在香港進行任何刑事訴訟或調查,或者與該等刑事訴訟或調查的目的有關; (f) 因與「條例」或其他在香港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訴訟有關; (g) 披露予根據「條例」第 251 條所設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h) 披露予中央結算公司; (i) 披露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j) 披露予任何認可控制人; (k) 披露予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為其控制人的公司; (l) 披露予根據「條例」獲委任的或被當作獲委任的交易結算公司行政總裁或營運總裁或該等人士委派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 (m) 披露有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料予相關聯交所子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華通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及 (n) 披露證券莊家有關個別莊家證券的任何買賣盤或交易資料予該莊家證券的發行人。
資料披露. 52.1 客戶准許本行在適用法律沒有禁止的範圍內,按照資料政策通告披露及/或轉移(不論有否通知客戶及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任何有關客戶、戶口、資產及/或本行與客戶之間任何交易或往來的資料(包括交易的詳情)。除了資料政策通告(e)段載列的名單外,本行可將有關資料轉移至:
資料披露. 18.1 客戶向新鴻基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將會提供之資料)均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如有任何改動,客戶須立即通知新鴻基。除非新鴻基接獲客戶以書面通知的任何變更,否則新鴻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作一切用途及任何該等書面通知須由客戶恰當地簽署。客戶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協議或另有相反規定,任何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只會在新鴻基確實收妥有關書面通知當日起計五日後或新鴻基可以書面同意之較短時間後才會生效。
資料披露. 16.1 您同意,您的數據可能會被轉移到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不論是否為了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有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