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披露 样本条款

資料披露. 10.1 該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資料披露. 為了下述用途:為了帳戶的適當及有效操作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為了執行國泰君安集團的信貸控制或風險管理政策、及/或為了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國泰君安期貨可能不時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戶的保密資料。為了該等用途,客戶授權國泰君安期貨可以向下述實體(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資料: (i) 國泰君安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 (ii) 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顧問及核數師)、評級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直接或間接信貸保護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營運、行政、數據處理、後台支援、支付或證券結算、電訊、電腦及科技服務提供者); (iii) 適用法例、規則或合約承諾、監管及其他機關要求或規定的實體(包括對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擁有管轄權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監管或監督團體或機關或法院或審裁處); (iv) 按公司章程或任何適用章程文件要求或規定的任何證券發行人;及 (v) 當客戶對國泰君安期貨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國泰君安期貨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的任何第三方。
資料披露. 24.11.1 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24.11.2 客戶授權本公司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帳戶及任何中華通證券、款項或其他在帳戶中持有的資產的資料予: (a) 任何經紀人、保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其他由本公司聘用的、與於本協議項下提供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相關的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 (b) 經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或 (c) 其他類似的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以遵從相關規例。
資料披露. 569A. 董事會須將參與者的資料視為保密資料。未經有關參與者事先准許,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惟董事會在下列情況下可未經事先准許而披露該等資料:-
資料披露. 2.1 為了吾等遵守 FATCA 和/或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及/或滿足 FATCA 下,閣下同意並授權吾等可收集,存儲,使用,處理,披露和報告任何個人信息提供給吾等的:分公司、代表處、相關分支機構/子公司、任何地方情況及這可能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和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包括任何結算與清算機構。 2.2 吾等保留權利要求閣下及閣下有義務提供給吾等的其他書面證據,以驗證美國或非美國的身份,這可能會需要在閣下之申請戶口及潛在美國徵象(FATCA 下定義)時或吾等注意到閣下關係情況有所改變時提供。倘若 30 天內,閣下未能向吾等提供任何必需的個人資訊,吾等應有權得出吾等認為適宜的任何結論,且吾等保留權利結束閣下的帳戶或將閣下的帳戶分類為「不同意美國賬戶」「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或根據 FATCA 規則預扣稅款及作出申報。 2.3 FATCA 對特定國家之金融機構的影響可經美國與該國訂立的政府間協議(IGA)予以修訂。美國預期將與香港訂立政府間協議(香港政府間協議)。由於吾等位於香港,香港政府間協議將適用於吾等。根據香港政府間協議,吾等有義務采納規定的盡職調查程序,並向國稅局申報與「美國帳戶」、「不同意美國帳戶」及「非參與外國金融 機構」相關帳戶資訊。 2.4 閣下僅此確認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擬/會成為「FATCA」所定義之美國境外參與金融機構「PFFI」。 2.5 吾等須就由特定美國人士持有的賬戶申報若干資料。這包括由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或美國綠卡持有者、若干在美國設立或組成的企業或合夥公司、某些股東為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的被動實體、以及任何信託符合(i)美國法院能夠對信託行政執行主要監督,及
資料披露. 219. 就期貨結算所擁有的有關一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的所有資料而言,可取閱有關資料的期貨結算所或香港交易所主席、董事總經理、僱員或職員須保持資料機密,惟:
資料披露. 52.1 客戶准許本行在適用法律沒有禁止的範圍內,按照資料政策通告披露及/或轉移(不論有否通知客戶及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任何有關客戶、戶口、資產及/或本行與客戶之間任何交易或往來的資料(包括交易的詳情)。除了資料政策通告(e)段載列的名單外,本行可將有關資料轉移至: (a) 任何聯繫公司及其各自的僱員、董事及人員; (b) 任何向本行或其任何聯繫公司(包括其僱員、董事及人員)提供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財務、行政、資料管理或存檔、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市場研究或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c) 任何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以擔保或保證客戶對本行負有的義務的人士,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d) 任何對本行負有或將會負有義務的人士,而客戶據此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e) 任何為本行或客戶行事的專業顧問; (f) 就與戶口、服務或交易有關的目的而言,本行認為向其披露資料屬適當的有關當局; (g) 關乎及為著任何訴訟、仲裁、行政或其他調查、法律程序或爭議的目的而須向其披露資料的任何人士; (h) 資產的承保人、估值師或建議的承保人或估值師; (i) 就有關信用卡或簽賬卡的查詢)信用卡或簽賬卡公司; (j) 經客戶同意的任何人士;及 (k) 根據任何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承諾(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而作出披露。使用任何個人資料須符合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 52.2 若客戶向本行提供他人(包括獲授權簽署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客戶承諾、陳述及保證已通知該名人士並獲其同意(若法律有所規定)按照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收集、處理、使用及披露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 52.3 客戶進一步同意,在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本行可以: (a) 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或收集客戶的資料; (b) 將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及 (c) 比較從客戶取得的任何資料,並利用比較結果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任何不利於客戶利益的行動。 52.4 本行在本第 B52 條之下的權利是額外於且不損害本行根據任何法律享有任何其他披露權利或義務,而本條不應解釋為限制任何該等其他權利。
資料披露. 9.1 有關客戶資料的使用,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及客戶最近提交予本行﹝就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書面同意或選擇拒絕該用途的要求將適用。 9.2 客戶確認及同意,由於互聯網及/或其他電子途徑﹝如本行已有提供﹞的固有風險及問題,本行不能亦並不保證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傳輸或使用網上傳輸予客戶的任何資料的安全,而客戶接受使用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或接收的任何資料可被未經許可第三方查閱及/或被本行及其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真誠地向聲稱是客戶或聲稱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第三方披露的風險。對於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或因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致使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亦不論可否預見亦然),客戶不得要求本行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為合約、民事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衡平法或其他項目負責或承擔責任。
資料披露. 客戶同意並授權本行就理財通南向服務及╱或為遵守適用規定,根據私隱政策收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資料。 本行可就理財通南向服務及╱或為遵守適用規定,根據私隱政策按下列方式披露客戶資料,並將該等資料轉移往香港境外的地區: (a) 向開立客戶內地匯款賬戶的合作銀行提供或披露; (b) 向本行的集團公司及其服務供應商提供或披露; 及 (c) 為遵守適用規定(例如符合適用規定訂明的任何總額度及單個投資者額度及╱或其他法律或監管規定),向任何權力機構提供或披露。
資料披露. (1) 客戶是否確認在第一上海開設帳戶的持有人身份為代表客戶自己的主事人? □ 是 □ 否 請註明身份: (2) 根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定義,客戶是否美國人? □ 否 □ 是 美國聯邦納稅人識別號碼: (3) 客戶是否為香港證監會所監管的持牌法團/註冊機構的員工? □ 否 □ 是 持牌法團/註冊機構名稱: (如是,請提供僱主有關開立帳戶之同意書。) (4) 客戶是否為任何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關連人士(例如:董事或主要股東)? □ 否 □ 是 上市公司名稱: 關係: (5) 客戶現在或以前是否擔任重要公職的人或其配偶、伴侶、子女或父母或其子女的配偶或伴侶或其個人關係密切(包括但不限於生意拍檔及信託人)的人? □ 否 □ 是 請具體說明: (6) 客戶是否與第一上海的員工或第一上海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有任何關係? □ 否 □ 是 董事或員工姓名: 關係: (7) 客戶是否在第一上海期貨有限公司持有帳戶? □ 否 □ 是 帳戶號碼: (8) 客戶的配偶是否在第一上海持有帳戶? □ 否 □ 是 配偶姓名: 帳戶號碼: (9) 客戶是否單獨或與其配偶共同控制第一上海任何客戶 35%或以上的表決權? □ 否 □ 是,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