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或“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南京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計量の単位 (1)使用量の単位は、立方メートルといたします。
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甲方):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法定代表人:张书迪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设施农业建设与投资;农业园区的建设与投资;土地的收储、开发、改造、整治;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及经营;农资经营(农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玛纳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其他货物 全自动有机清洗台 1 套 否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 工业 1-2
約代金の支払 第29条 受託者は、前条第2項(同条第3項後段の規定により適用される場合を含む。第3項において同じ。)の規定による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委託者に契約代金の支払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