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发行人纠纷案件 样本条款

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发行人纠纷案件. 因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向南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对恒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恒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自 2017 年 10 月起,恒元公司就有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自 2017 年 11 月起,恒元公司存在数笔支付行为,其中 2018 年 2 月 27 日,恒元 公司在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开立承兑额度为 1,500 万元的承兑汇票,该票据的承 兑人为发行人,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因此划扣恒元公司承兑汇票款 1,500 万元。管理人认为,该行为系发生在恒元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构成个别清偿,应予撤销, 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及发行人应共同向恒元公司返还前述 1,5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案件已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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