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係廠商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廠商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係廠商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廠商保證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本院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本院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廠商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本院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本院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與廠商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廠商同意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視同廠商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廠商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 係廠商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