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如違反第 1 目至第 6 目規定應適用第 15 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廠商亦應負責. 8.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須應機關要求,進行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制度相關作業及紀錄產出(詳附件三「廠商應配合本局執行 ISMS 事項」)
廠商如違反第 1 目至第 6 目規定應適用第 15 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廠商亦應負責. (十八)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應遵循本局資訊安全政策,並配合本局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PIMS)實作要求,完成相關表單紀錄,並簽署保密同意書及切結書。
廠商如違反第 1 目至第 6 目規定應適用第 15 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廠商亦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