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 違反本契約第13條第14款,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 廠商或其人員就本採購案有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