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产业方面 样本条款

延伸产业方面. 近年来,中车集团依托轨道交通装备核心专有技术,不断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装备、电传动及工业自动化等延伸产业。 在新材料领域,公司于 2014 年 9 月整体收购德国 ZF(采埃孚)集团旗下的 BOGE (博戈)公司橡胶与塑料业务,并购完成后,中车集团在世界非轮胎橡胶行业排名大幅提升至第 15 位左右。公司旗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技术领先、经营规模最大的复合反渗透膜专业化生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的复合反渗透膜和纳滤膜产品品质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美国 NSF/ANSI58 和 NSF/ANSI61 认证。公司成功取得 GE 油气集团深海钻井平台 Packer 项目隔流密封系统首批样品订单,成为GE 油气集团在中国的第一家非金属材料的供应商。此外,公司已在高分子复合材料产业树立起以技术领先的领导者形象,并在城镇水处理技术等重大专项上取得突破。 在新能源客车领域,中车集团混合动力客车累计推广量位居全国前列,是完整具备整车、系统、关键零部件生产能力的企业;并击败多名国际知名竞争对手,助力巴西世 界杯,为中车集团的新能源客车进入国际市场带来示范效应。 公司风电产业在风电电机、变频器技术、风电设备传动装置技术方面得到海内外的认可,自主研发的双馈电机变频器已通过地面满功率联调试验并实现市场订单生产,打破了该领域国外技术的垄断。在关键部件制造能力方面,企业风电装备塔筒、风电电机、 IGBT 核心控制元器件、风电装备传动装置均已达到生产制造条件与资质,并已实现批量生产;在整机制造方面,公司引进了海外发电机型技术,在技术引进平台基础上研制除更为先进的风电机组,并已成功下线试运行,公司通过技术引进方式,在既有风电业务核心资源优势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拓展风电机组产销市场,形成规模化的风电机组生产能力。目前,公司已具备成熟完整的风力发电装备产业链,拥有 2,000 台套/年的风电整机制造能力。 在船舶电驱动领域,公司与新加坡 TY Marine Pte Ltd 公司签订了 94.2 米自升自航居住船的电力推进系统项目合同,成为该类船型全球最先进的系统集成总包商;推出首套船用电力推进系统,并已顺利装载在国家海洋局“向阳红 10 号”海洋综合考察船上; 在工业传动领域,公司成功交付神华北电 220 吨级电动轮总成,打破了国外企业对大吨位电动轮总成的垄断局面;大功率交直交冶金轧机主传动半实物仿真平台已趋成熟,填补了国内冶金轧机主控系统研发和测试领域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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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 1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端数処理 5 当社は、料金その他の計算において、その計算結果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生じた場合は、その端数を切り捨て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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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