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5.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16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但是核定损失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不满7天按7天计。如果卖方在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撤销合同,而卖方仍接受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额。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1.1 乙方应按照“投标报价表”规定提供服务,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11.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3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算,直到扣完为止。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4.1 乙方应按照“开标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14.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乙方逾期交货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根据严重程度由乙方承担逾期违约金,甲方酌情扣除本批货款,或扣减履约保证金,或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 14.2 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5.1 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分批交付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的货物;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分批交付合格的货物,首批供货期每延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 20000 元/天的违约金,末批供货期每延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首批供货期延期 10 天仍或累计延期 15 天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因延迟交货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交货期限为交付 合格货物之期限,交货货物质量不合格所导致延期亦为延期交货。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支付了甲方核定损失的条件 下,甲方可适当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可从甲方未付款或从质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计 付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货物全额的 0.1 %。如果乙方 7 天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 14 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统一延长合同交货期,核定损失额比率 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设备金额的 3‰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设备部分合同金额的 5%。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且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