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1.2 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1.2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退回给供应商。 21.4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Appears in 4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