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样本条款

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1)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能源建设为表决本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能源建设的股东。 为保护中国能源建设股东利益,减少本次合并后中国能源建设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合并中将赋予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本次合并将由中国能建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及/或其指定的无关联第三方按照公平价格向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将在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确定并公告。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能源建设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能源建设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能源建设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中国能源建设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中国能源建设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本公司异议股东利益,本公司已赋予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本公司 2021 年 9 月 8 日刊登的《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2021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 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 2021 年 9 月 22 日刊登的《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异议股东为在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 《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包含其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异议股份直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首商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在《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包括其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中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数量合计为 3,857,300 股,因此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 议股东持股数量为不超过 3,857,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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