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样本条款
股东会. 发行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发行人已实现了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 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经营范围、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对 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 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9) 对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组织形式、上市重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批准公司分支机构 的设置、撤销或股权变更方案;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出决议;
(14) 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场所;
(15) 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6)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融资计划、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事项;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审议批准公司的资产处置事项;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为他人或者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出决议;
(12)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3) 修改公司章程;
(14)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明确确认为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之职权的事项作出决议;
(15) 法律、法规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
股东会. 根据《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0) 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
(2) 决定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 按规定决定公司上市、合并、重组、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算以及公司的控制权的改变;
(4)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变更经营范围;
(5) 决定更换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决定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变更董事会的职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7)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8)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9)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资本支出计划、直接融资、对外转让或处置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年度计划书等及决算方案;
(10) 决定公司重大(指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对外投资;
(11) 决定公司重大(指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对外直接融资(含发行债券);
(12) 决定公司重大(指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对外转让或处置资产;
(13)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14) 股东结构发生变化作出决议,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东间约定将其所持股份转让于其他股东或任意第三方的除外;
(15)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任何预计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股东会. 公司设股东会,由国资监管部门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国资监管部门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相应职权。
股东会. (1) 增资后,原股东与华汉投资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股东会.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4.1.1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4.1.2 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1.3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由《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