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样本条款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所有事宜。
股东会. (1)增资后,原股东与甲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会.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台州市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认缴出资 145,200.00 万元,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 96.8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本,其中 78,200.00 万元已出资,余款 67,000.00 万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前缴足。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 4,800.00 万元,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 3.2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本,已缴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20]4 号)文件精神,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签署,委托台州市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在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代为行使下列事项的股东会表决权:
股东会. 4.1.1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 根据《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股东会. 各方同意,在出售股份交割日后,除非持有代表 75%以上的表决权的标的公司股份的股东的同意,标的公司不得对以下事项采取任何行动或是签订任何文件:
股东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 公司设股东会,由国资监管部门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国资监管部门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相应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