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強制贖回股份 Clause in Contracts

強制贖回股份. 若(i)本公司認為某人士擁有股份違反本公司利益;或(ii)擁有該股份違反盧森堡或其他法例;或(iii)本公司因該人士擁有股份而在稅務或其他財政方面蒙受原本毋須蒙受的不利影響,則本公司可以書面形式指示該股東(「受限制人士」)於其接獲書面通知後30個曆日內出售其所有股份。若受限制人士並未遵守通知規定,本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強制贖回該受限制人士持有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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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相關附屬基金的主要變更摘要, 相關附屬基金的主要變更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