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Clause in Contracts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 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 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 1 年或 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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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 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 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 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 1 年或 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營造業法 第 11 條、 第 56 條 土木包工業違反越區營業規定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 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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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 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 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 1 年或 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3年內(於刊登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技師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24 條、 第 52 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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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 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 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 措施等情形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 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 1 年或 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3年內(於刊登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技師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24 條、 第 52 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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