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約定事項. (一)修正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修正規定第一點)
應約定事項. 一、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 。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 建號,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用途 。 (2)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4、□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5、□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 一、由於租賃標的態樣繁多,且租賃住宅標示、租賃範圍及租賃附屬設備等為承租租賃住宅之重要事項,應於契約中予以明示,以供租賃雙方確認租賃標的之正確性,及利日後租賃雙方交付及返還租賃住宅之依據。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訂定。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稱租賃住宅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並不以有門牌者為限,又考量本條例有關租稅減免規定之每屋認定標準,如無門牌者,得以房屋稅籍編號認定之,且現行仍有無門牌之建築物,因此租賃標的如為無門牌之建築物,自應標示其房屋稅籍編號或其位置略圖,以資確認租賃標的。
應約定事項. (一)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稅費負擔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