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
修正依據. 貿易法第 13 條第 3 項
修正依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修正依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修正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修正依據. 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修正依據. 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