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解雇--予告期間を設けることなく、即時に解雇する 样本条款

懲戒解雇--予告期間を設けることなく、即時に解雇する. この場合、所轄労働基準監督署長の認定を受けたときは解雇予告手当を支給し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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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給停止 当社は、お客さま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事由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ガスの供給を停止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当社が損害を受けたときは、その損害を賠償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なお、①、②及び③の事由によりガスの供給を停止する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その旨を予告いたします。この場合、供給停止を予告する日と供給を停止する日との間に15日間及び5日間(休日を含みます。)の日数をおいて少なくとも2回予告いたします。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以及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 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 xx.xx/)、苏州市生态环境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xxxx://xxx.xxxx.xxx.xx/)、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2021 年 2 月 1 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苏高新住建监罚字[2021]第 005 号),由于固德威聘请的施工方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42,500 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 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爱德因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个人所 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1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规定,对于裁量阶次较轻的该类违法行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因此北京爱 德的处罚裁量阶次属于较轻程度的处罚,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处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 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等网站检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等网站检索,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5 年 9 月 30 日 评估报告 指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华久辐条制 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金山区国资委 指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 《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 2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 旗 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联合律所/律师 指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瑞评估/评估师 指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USD 指 美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備 考 この基準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もの及びこの基準により難いものは県との協議により適宜決定する。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邀请 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