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计划落地举措 样本条款

战略合作计划落地举措. (1) 互为客户,优质服务 三方承诺,合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均视对方为重要的供应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对方的产品和服务。 (2) 产品及解决方案联合创新,合作共赢 依托甲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技术积累和研发优势,以及丙方行业数字化转型,联合开展以行业数字化转型、大安全、网管、智慧应急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在各 行各业开展解决方案应用创新,紧贴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数字化、智慧化 城市建设;助力工业制造 2025 和 AI 强国战略落地,加速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 型,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核心能力,为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 术攻坚战、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做出贡献。 (3) 互为渠道,共拓市场 双方承诺,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视对方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优先与对方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开展重点合作,合力拓展市场。 (4) 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 为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的落地,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为解决“卡脖子”问题、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做出贡献,甲丙双方共同加强科研投入,共同推动 5G、人工智能、大数据、中间件、 大安全、物联网领域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与体系建设。
战略合作计划落地举措. (1) 互为客户,优质服务 三方承诺,合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均视对方为重要的供应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对方的产品和服务。 (2) 产品及解决方案联合创新,合作共赢 依托甲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技术积累和研发优势,以及丙方行业数字化转型,联合开展以行业数字化转型、大安全、网管、智慧应急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在各行各业开展解决方案应用创新,紧贴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数字化、智慧化城市建设;助力工业制造2025和AI强国战略落地,加速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核心能力,为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做出贡献。 (3) 互为渠道,共拓市场 双方承诺,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视对方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优先与对方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开展重点合作,合力拓展市场。 (4) 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
战略合作计划落地举措. 1、 互为客户,优质服务 2、 产品及解决方案联合创新,合作共赢 3、 互为渠道,共拓市场 4、 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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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易名科技主要在以下方面展开战略合作: 1. 易名科技平台所托管的全部域名之 DNS 解析将使用本公司的产品; 2. 本公司将在易名科技平台通过投放、展示等途径宣传公司产品; 3. 双方携手通过多种途径及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域名 DNS 产业; 4. 双方合作开拓企业级 DNS 应用市场; 5. 易名科技向本公司授权开放 Whois 接口、用户域名 NS 记录修改接口等,通过各种技术合作方式,提升用户在域名 DNS 解析产品方面的使用体验。 上述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将由双方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另行签署专项协议进行约定。

  •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75,616.2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甲方责任 1、 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 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 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