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的更换 样本条款

托管人的更换. 14.1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 严重违反托管协议的。 (2) 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 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 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 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管理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 由管理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4.3 托管人辞任的,管理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管人替换现任托管人。现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本产品平稳运行。 14.4 托管人更换程序 (1) 原托管人解任或辞任,管理人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现任托管人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的具体时间。 (2) 自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托管资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现任托管人对本产品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管理人和现任托管人对托管资产进行确认后,现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3) 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现任托管人仍应对托管资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托管人的更换.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托管人的更换. ‌ 12.1 境内托管人的更换‌ (1)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直至全部交接手续办理完毕。 (2)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和接任境内托管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3) 本协议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托管资产或委任新的境内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自身、并确保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12.2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更换‌ (1) 如乙方提出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 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 (3)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5) 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开户指令后通知乙方与甲方相关之次托管人信息,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果境外托管代理人提出更换与甲方已投资市场相关的次托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托管人的更换. 12 12.1 境内托管人的更换 12 12.2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更换 12
托管人的更换. 13.1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 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 (2) 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 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 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 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管理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由管理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3.3 托管人辞任的,管理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 管人替换现任托管人。现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 本产品平稳运行。
托管人的更换. 16 12.1 境内托管人的更换 16
托管人的更换. 1、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托管人: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托管人更换后,由管理人在更换托管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托管人的更换. 1.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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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 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产品/产品:指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14 个月定开 9 号理财产品。 (2)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 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 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 (4) 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名称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 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编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 (8)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9)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用于确定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10)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主要职责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 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