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样本条款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3.1 评分总值最高为 100 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评分总值最高为 100 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价格评分 权重 60 30 10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11.1 评分总值最高为100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 11.2 技术商务评审 技术商务评分项明细及各单项所占权重详见附表三:《技术商务评审表》; 11.3 价格评审 11.3.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或错误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投标专用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1.3.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且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 2) 投标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企业类型。 3)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1.3.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11.3.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基准价÷评标价)×价格分值 11.4 评标总得分及统计: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评分。然后,根据比价原则评出价格评分。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29.1 评分总值最高为 100 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 29.2 技术商务评审 技术商务评分项明细及各单项所占权重详见附表二《技术商务评分表》 29.3 价格评审: 最终报价:符合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 29.3.1 报价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3.2 计算价格得分: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评审价中(以最终报价为依据),各有效响应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响应供应商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折扣率)×10。 29.4 综合得分及其统计: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的最终形成的响应文件、磋商承诺及最终报价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按照磋商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首先就各个响应供应商的技术商务状况及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商务评分。各评委的技术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响应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然后,评出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将各响应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即:综合得分=技术商务得分+价格评分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1. 评分总值最高为100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 2. 商务、技术、价格部分评审 资格性审查 与磋商邀请函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一致。
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11.1 评分总值最高为 100 分,评分分值分配如下: 1、 包 2 分值 45.0 分 35.0 分 20.0 分 包 3 分值 30.0 分 30.0 分 4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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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000 号 0 层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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