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审.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
(5) 实行电子投标的项目,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投标文件(电子或纸质)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 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
价格评审.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20
价格评审.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 实行电子响应的项目,若响应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响应文件(电子或纸质)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响应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评审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审价。
价格评审. 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详见《价格扣除》。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投标人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电邮提交方式。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价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对响应文件采购报价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算术校核:
2.3.1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2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3 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总价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总价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3.4 当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与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一致,且单价与数量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而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对应时,则以单价金额为准作为评审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3.5 供应商报价如有缺漏项,则视为对采购文件内容不完全响应,作报价无效处理。
2.3.6 评审价的排序:按经过算术校核的评审价从低到高,确定先后次序。经过算术校核的评审价相同的响应文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7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通过价格有效性审查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的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3.8 分别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总价若高于报价一览表中的采购报价,则成交价以报价一览表的采购报价为准;修正后总价若低于报价一览表中的采购报价,则成交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
2.3.9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采购报价,调整后的采购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2.3.10 如成交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或项目预算,经评审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二次谈判,二次谈判可分为一轮或多轮,并根据最终谈判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价格评审. (1) 评标委员会认为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价格评审. 表-价格折算分值的办法
价格评审.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 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价格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