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约定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开发新一代新能源汽车用功率半导体器件和驱动芯片,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及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书面协商决定。2020 年 10 月 12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技术秘密的使用权由双方共同所有,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比亚迪半导体有限所有。因此,履行上述合同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由合同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来自比亚迪股份的受托研发项目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由合同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为: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均具有申请和使用专利的权利,有关收益由双方另行商定。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共有方未就使用知识产权约定其他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的安排,双方之间不存在收益分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