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後一年內,及其後締約雙方同意時舉行會議 样本条款

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後一年內,及其後締約雙方同意時舉行會議. 該委員會應以締約雙方同意之溝通方式執行工作,得包括電子郵伔、電話會議、視訊會議、利用其他區域或國際論壇場邊進行會議、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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