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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