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产品份额持有人与产品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产品托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产品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品托管人该等变更。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加盖 有效印章的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该变更。 对资产管理人就投资政策做出的变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怠于改正或拒绝改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呈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投资政策的变更. 若甲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认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可投资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
投资政策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