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能力证明 样本条款

抚养能力证明. 如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38.1.9 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 2.双方的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等); 3.原抚养协议; 4.被抚养人的出生证或与被抚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系弃婴的,需有派出所出具的遗弃证明等; 5.抚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证明(如收入证明等); 6.抚养人健康状况证明:如未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的证明; 7.变更抚养权协议文本。 1.婚姻状况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等; 2.被抚养人系孤儿的,提供基层政府出具的孤儿的监护权证明或者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监护权证明等; 3.健康状况证明: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
抚养能力证明. 如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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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料金 第 14 条(本サービスの利用料金、算定方法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 保密责任 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