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该处罚是否对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其他经营主体、除中国移动外其他电信运营商、除身份采集外其他业务的合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此事项作重大风险提示 样本条款

披露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该处罚是否对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其他经营主体、除中国移动外其他电信运营商、除身份采集外其他业务的合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此事项作重大风险提示. (1) 就被认定串通投标的事项,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互相串标的,中标无效;有关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相关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以行贿谋取中标; (2) 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3)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 2019 年渠道行商用身份证采集设备采购项目”中,发行人并未中标,不存在通过行贿方式谋取中标,未造成中国移 动上海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也系唯一一次被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因此,发行人本次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不涉及前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 号)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一条等规定,发行人本次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不涉及应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就其本次被认定的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发行人存在被有关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通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官方网站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就前述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可能受到的罚款的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前述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对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其他经营主体、除中国移动外其他电信运营商、除身份采集外其他业务的合作,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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