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赔偿 样本条款

客户赔偿. 倘法律、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就客户的黄金券账户或黄金券的购买或出售征收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而 :因客户未有支付或预扣税项、征款或罚金,导致本行须为客户支付或预扣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客户就开立或经营客户黄金券账户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责任,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适用于客户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或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行须支付有关开立或经营黄金券账户或代客户购买或出售黄金券有关的任何税款、征款或罚金 ; 客户须就上述各项情况就本行须负的责任向本行作出支付及赔偿。
客户赔偿. 在遵守第 5 节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若发生任何索赔,且此等索赔指称客户数据、或任何商标或服务标记、或其任何使用侵犯了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或盗用了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了适用法律而发生的任何索赔,客户应自费为 Oracle 抗辩;并且应就基于此类索赔产生的所有损失赔偿 Oracle。
客户赔偿. 对于此处的 IBM SaaS,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以下各项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客户同意补偿、为 IBM 辩护并使 IBM 免受损害: 1) 在某个环境中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所创建的任何内容,或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上载或传输到某个环境中的内容(前述事项不包括由 IBM 或代表 IBM提供的内容,如果有),2) IBM SaaS 中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创建的数据,或者由客户提供、上载或传输到环境中的数据;或者
客户赔偿. 对于以下各项导致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罚款、惩罚、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客户将补偿 McAfee,并依 McAfee 选择为其抗辩以使其免受损害: (1) 第三方宣称客户违反或涉嫌违反本协议; (2) 客户数据,包括客户未能获得与客户数据相关的所有必要同意; (3) 由云服务产生的现在有效或将来要施加的税项(不包括对 McAfee 征收的所得税); (4) 由客户使用云服务导致的第三方索赔(不包括要求 McAfee 根据第 14 条(McAfee 赔偿)赔偿客户的索赔);以及 (5) McAfee 回应有关客户数据或客户使用云服务的传票、法庭命令或其他政府官方询问所需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律师费。
客户赔偿. 倘法律、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就客户的黄金券账户或黄金券的购买或出售征收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而 : 4.1 因客户未有支付或预扣税项、征款或罚金,导致本行须为客户支付或预扣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 4.2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客户就开立或经营客户黄金券账户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责任,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 4.3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适用于客户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或 4.4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行须支付有关开立或经营黄金券账户或代客户购买或出售黄金券有关的任何税款、征款或罚金 ;客户须就上述各项情况就本行须负的责任向本行作出支付及赔偿。
客户赔偿. 客户应保护并避免公司及其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分销商、客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 “公司方主体”)承担或遭受由于客户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包含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性质和种类的成本、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律师费、专业费和支付款项)(合称为“损害”)。由公司方主体的重大过失或有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该等损害不在此限。
客户赔偿. 客户将对供应商及其关联公司因如下原因而导致或引发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提供辩护和赔偿: (i) 客户未能获得任何相应的许可、知识产权或其他权限、监管认证,或与客户向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或数据(包括个人数据)相关的批准,或与客户指示或要求,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一起使用、安装或集成的非供应商软件或其他组件相关的批准; (ii) 客户侵害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的专有权; (iii) 客户对有关出口许可证的事实做了虚假陈述,或客户违反或涉嫌违反适用的出口法律或第9.K条款下的义务使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遭到指控;或 (iv) 客户向任何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转让或提供对除外数据的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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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与赔偿 10.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 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0.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 (1) 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 (2) 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3) 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4) 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4 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 28 日内答复,如果在 28 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5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6 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 3 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7 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 货币赔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 設計業務 設計業務の実施)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 譲渡の制限 振替債( 我が国の振替制度に基づいて管理されるペーパーレス化された債券をいいます。)のうち、国債を除く円貨建て債券は、その償還日又は利子支払日の前営業日を受渡日とするお取引はできません。なお、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についても、現地の振替制度等により譲渡の制限が課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当社が行う金融商品取引業は、主に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 8条第1 項の規定に基づく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であり、当社において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や保護預けを行われる場合は、以下によります。 ・ 国内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保護預り口座又は振替決済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外国証券取引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お取引のご注文をいただいたときは、原則として、あらかじめ当該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の全部又は一部(前受金等)をお預けいただいた上で、ご注文をお受けいたします。 ・ 前受金等を全額お預けいただいていない場合、当社との間で合意した日までに、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をお預けいただきます。 ・ ご注文にあたっては、銘柄、売り買いの別、数量、価格等お取引に必要な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これらの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けなかったときは、お取引でき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また、注文書等をご提出いただく場合があります。 ・ ご注文いただいたお取引が成立した場合には、取引報告書をお客様にお渡しいたします (郵送又は電磁的方法による場合を含みます。)。 商 号 等 東海東京証券株式会社 金融商品取引業者東海財務局長(金商)第140号 本 店 所 在 地 〒450-6212 名古屋市中村区名駅四丁目7番1号 加 入 協 会 日本証券業協会、一般社団法人金融先物取引業協会、 一般社団法人第二種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 指定紛争解決機関 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証券・金融商品あっせん相談センター 資 本 金 60億円(平成21年4月1日現在) 主 な 事 業 金融商品取引業 設 立 年 月 平成20年10月8日 連 絡 先 お取引のある本支店等又はカスタマーサポートセンター (0120-746-104)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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