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理算基础 样本条款

损失理算基础. 损失或损坏发生后,损失理算的基础如下: 以上损失理算以损失或损坏符合本保险单的条件和约定,且索赔的费用包含在保险金额内并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保险人须在获得必要的已完成修理或置换的单证后履行赔偿责任。可修复的损坏应予以修复,但如果损坏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受损标的损失发生前一刻的价值,则应按上述赔偿处理②的约定办理。 任何临时性修理只要属于最终修理的一部分,且不增加全部修理费用,其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损失理算基础. 在计算毛利润率和年度营业额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使得最终的数据尽可能接近合理地实际体现如延误未发生,被保险业务在计划开始日期后应获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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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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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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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