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奖 样本条款

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前的不同时段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2%给予奖励。
搬迁奖. 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搬迁奖. 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 20 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合法建筑 面积小于60 平方米(含)的奖励20000 元,大于60 平方米部分再按 合法建筑面积15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提前10 日完成搬迁的,每产 权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 平方米(含)的奖励15000 元,大于60 平 方米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 12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按期搬迁的, 每产权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含)的奖励 10000 元,大于
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户(产权共有的仍视为一户)给予搬迁奖,奖励标准如下: 1. 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搬迁的,按 30000 元/户给予奖励。 2. 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签约期限截止日之前签 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 15000 元/户给予奖励。 3. 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给予搬迁奖。
搬迁奖.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月1日—15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奖励;5月16日——30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奖励;5月31日——6月14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奖励;超过45日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5月1日—15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宅基地大于或等于167㎡的奖励每户5万元;5月16日-30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3万元;5月31日-6月14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1万元;超过时间节点的不再奖励,对一户一宅核定宅基地面积达不到167㎡的,三个档次按宅基地面积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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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 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 V2 V = V1 × ―――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软件功能 软件系统具备素材显示、网络流媒体显示、网路抓屏、场景管理、预案管理、多语言支持、日志管理、多用户、多权限、软拼接、硬拼接、多级热备、显示屏状态监控、多屏控制、屏蔽用户操作错误、调整边缘亮暗线调节功能。 ★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