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密码业务 样本条款

支付密码业务. 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条款 1、 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愿使用支付密码器,使用支付密码器起始时间及支付密码器机具号见申请书。 2、 有关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增删、变更等事项,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支付密码器申请书等有效资料进行相应操作。 3、 本协议条款中的支付凭证是指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支票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支付密码的其他凭证。 4、 客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支付凭证上自愿使用支付密码。 5、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购买支付密码器,银行承诺向客户代售的支付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过国家密码委员会鉴定并许可支付密码器厂家生产的产品;客户也可以使用在第三方购买的支付密码器,但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过国家密码委员会鉴定并许可支付密码器厂家生产的产品。支付密码器仅限客户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并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 6、 客户同意在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依据。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客户在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如果未能通过银行核验系统核验,银行将不予办理付款。 7、 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器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会计结算制度填写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记载事项,加盖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并在指定的位置填上支付密码器计算出的正确的支付密码。 客户应保证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8、 客户应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器的使用要求正确计算并填写支付密码,并对因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填写不清、错误、涂改或不填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 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遗失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客户可根据该支付密码器中的各账号,向开户银行申请支付密码器停用。支付密码器停用的,自停用日起30天内,客户可以重新启用。停用30天后,银行可对客户支付密码器进行挂失处理。 10、 对客户支付密码器停用日、作废日、删除密码器账号日和更换账号密钥日前签发的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付款期内仍能被核验;停用日、作废日、删除密码器账号日和更换账号密钥日当日以及该日后签发的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 11、 客户在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发行、增加账号、删除账号、更换账号密钥、停用、启用、作废和解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12、 客户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支付密码泄密、支付密码丢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13、 银行对客户出具要素齐全、支付密码有效的票据,应及时结算,不得无故压票。 14、 若客户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等情况,银行可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客户的责任。 若客户利用银行支付密码器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客户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15、 客户应对银行提供的支付密码器使用业务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详见申请书。银行有权制定支付密码器业务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银行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单方面变更支付密码器业务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若银行不接受相关调整,可终止使用支付密码器。对于银行所提供的支付密码器业务,客户应当支付费用。费用标准参考银行公布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银行有权在客户开立于银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该费用。 16、 银行对存款人支付密码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7、 对于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及网络、系统、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所造成的,支付密码器无法核验而影响客户资金运用的,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8、 客户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除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向银行申请删除客户全部支付密码器中的该账户信息。
支付密码业务. 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客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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