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额的再投资. 在申请分派类别基金份额时,持有人可以提出书面要求(简称“收益分配再投资委托”),以自动选择在购买更多同类基金份额(包括基金份额的一部分,如有)时,将其按第 11 条规定获得的收益分配和临时收益分配的净额的全部而非部分进行再投资,此种情况下适用下列原则:
(A) 收益分配再投资委托一旦作出,将自动废除该同一持有人就收益分配和临时收益分配而在之前发出的指令(如果有),并且该委托应适用于该持有人当时持有的相关分派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
(B) 上述收益分配再投资委托只能由持有人在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日之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撤回;
(C) 如果持有人已撤回收益分配再投资委托,则要派发给该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临时收益分配金额应为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之可供收益分配的相关现金额度;及
(D) 若在收益分配日和临时收益分配日任何持有人未撤回收益分配再投资委托,则基金管理人应向该持有人发行可按相关发行价购买的适当数量的基金份额以符合根据本契约第 11 条之规定可供分配给该持有人的数额,且发行的此类基金份额应被视为由该持有人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