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及增资 样本条款

改制及增资. 2017 年 3 月 16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杭钢集团公司改 制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7]4 号),同意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将杭钢集团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017 年 9 月 11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杭钢集团公司资 产评估项目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7]37 号),批复确认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为评估基准日, 杭钢集团评估后的资产总额 4,772,173.05 万元, 负债总额 2,242,711.83 万元,净资产为 2,529,461.22 万元。 2017 年 9 月 25 日,浙江省国资委下发《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杭钢集团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7]38 号),批复确认杭钢集团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新公司设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杭钢集团依据浙江省国资委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7]39 号),就本次改制事项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改制完成后,杭钢集团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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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各方 甲方:金圆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瓯鹏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乙 方 承租廠商: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风险揭示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客户三 4,257.64 2.10

  •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卖方 1 以及卖方 2。卖方 1 持有卖方 2 100%股权。此外,卖方 1将促使其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买方子公司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考え方 従来どおり理事会を設け、理事会役員に外部専門家を入れるパターン。 ・外部専門家が理事長(=管理者)となることも想定される。 ・外部専門家を含む役員の選任を含め、最終的な意思決定機関は総会であり、その役割は重 注:塗りつぶしが外部の専門家 要。

  • 甲 方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劉 詩 宗 統一編號:00277104 分公司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一號 乙 方: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