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基础设施 样本条款

新能源基础设施. 最新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能源革命,确保能源供应,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据中国光伏业协会的预测,2021 年我国光伏行业发展高歌猛进,新增光伏装机量创下 54.88 吉瓦(GW)的历史新高,受益于国内巨大的光伏发电项目储备量,2022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量将达到 75~90GW,光伏产业高景气有望延续。 普洛斯中国深耕中国,在中国 70 个地区市场,投资、开发和管理着 450 多处物流仓储、制造及研发、数据中心及新能源基础设施。物流仓储方面,普洛斯中国最早引入了高标仓的标准,并且不断完善,向全行业开放。在中国,普洛斯中国投资、开发及管理的基础设施面积达到 4,908 万平方米,每日园区进出车辆 20 万以上,进出工作 人员 20 万以上。此外,还拥有 20 多个国际化的普洛斯科创产业园,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聚焦于服务高端制造以及高新科技研发,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助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贡献显著。 普洛斯中国投资并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打造智慧化园区,推动产业前沿创新。从智慧园区、智慧仓库到金融监管仓等技术解决方案,不断促进物流效率提升和商业繁荣。同时,对物流相关的科技和产业进行投资并深入合作,逐步拓展产业生态,打造新时代的物流生态体系,为客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发掘更多高增长的投资机会。
新能源基础设施. 积极扩大新能源业务,把绿色新能源打造成现代新型基础设施及产业链的标准配置,提升运营和在建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以推进碳中和。 普洛斯中国以战略投资、资产搭建和运营管理的“一体两翼”为全新新能源发展 模式,从源、网、荷、储四个维度入手,在持有、控制发电和储能资产基础上,协同 电网,通过科技化、数字化的运营,服务荷载端,形成纵向全方位、灵活的市场策略,最终服务于绿色智慧城市应用场景,打造一个新能源资产管理与服务下的能源互联网。 发行人的增长目标是成为现代仓储物流行业的领先者。未来 5 年,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国内市场领导者地位。为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随着国内经济的稳步增长,居民购买力的快速提升以及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相对不足的影响,长期来看,内需的强劲与供给的不足将带动国内现代仓储行业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将采取自建、收购等方式来进行项目开发,提升运营管理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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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部 负责拟定全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策略、政策及制度,管理员工考核和薪酬, 维持良好的员工关系,组织员工培训及发展,为各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支持服务;指导并协助附属公司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附属公司在岗位编制、费用配置、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审核与监督。

  •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合同包1(渗滤液处理尾水转运车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合同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原生多晶硅。

  •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の間で用いる言語は、日本語とする 7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る金銭の支払いに用いる通貨は、日本円とする。

  • 業務の概要 (1) 業務名 ○○○○業務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