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戶為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法人時,應婉拒開戶,禁止往來 样本条款

新開戶為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法人時,應婉拒開戶,禁止往來. 惟該法人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