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王集团 样本条款

星王集团. 根据星王集团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查询档案,星王集团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现持有陕西省工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382185),该公司住所为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科大厦 11 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应虎,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国家专控除外)、硫酸钾、冶金产品(国家专控除外)的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地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根据星王集团的工商查询档案,星王集团目前股权结构为:王应虎持有 86.8%股权,王涛持有 13.2%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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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披露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其签订已经按照公司内部合同管理的分权要求审批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 じゅう (*2)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支払条件 納入検査終了後,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てから40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 协议的生效条件 涉及协议经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后生效。